注册测绘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
准备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申请书”;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三)法人股东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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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 *** 人的证明;
6、 *** 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居住证明。
注:住宅使用证明的编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是您自己的财产,您需要一份房地产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出租房屋,您需要一份房东签署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发票;
3、如果您以公司名义租用办公楼,则需要公司官方证明的复印件,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双方签署并盖章的租赁合同,以及 租赁发票。
公司注册流程
之一步批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认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和出资比例后,您可以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
结果:核名称被传递,如果失败,则需要重新命名。
第2步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称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执行信息,业务范围,并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批准后,申请材料将根据预约时间提交工商局。
结果:收到了建立登记的登记通知。
第三步是获得许可证
时间:约会的日子
操作:携带注册登记通知书,负责人的原始身份证,并向工商局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结果:获得营业执照。
第四步,雕刻等事项
时间:1-2个工作日
公司章节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办理:公司印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章,发票章; 此时,公司注册完成。
扩展资料
公司名称
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3种形式,不同形式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注册时任选其一即可。
1、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字号+(地区)+行业+组织形式
例:快又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字号+行业+(地区)+组织形式
例:快又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在起名时,建议将字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是否已经被注册,尽量保证没有重名,这样通过率会高一些。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青海省有哪些设计院
甲级院:
名称
地址
电话
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大街68号
6155953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34号
6146497
青海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西宁市201号信箱
6135267
青海省电力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西路6号
6141701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西宁市园树巷5号
6158054
乙级(单位一般吧)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
南大街18号
8247346
青海省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
五四大街4号
6146223
青海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微波巷4号
6146237
青海132队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西关大街42号
6143693
青海重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商业巷4号
6145518
西宁市测绘院
气象巷1号
6145774
西宁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同仁路1号
6136461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柴达木西路110号
6134901
地矿西宁工程勘察院
德令哈路191号
8122839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南山东路116号
8175559
青海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八一西路51号
8176864
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科研所
西宁市南山东路124号
8173847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四西路18号
6146387
青海省建筑实业发展中心建筑设计院
五四西路建研巷6号
6101625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川西路12号
6143988
地矿格尔木地址工程勘察院
格尔木市昆仑路2号
0979-413855
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乐都新大街24号
0972-622256
全部手打 你要不把分给我 我画圈圈诅咒你!!!本人在甲级院工作 详细情况要询问你I我一下 只要一下就可以 真的,,,,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