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自己刻吗
不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发布日期:2022-03-18 15:23 来源: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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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八、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
九、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测绘公司需要刻什么章
测绘公司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测绘公司在注册成功后就需要刻五枚章,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的,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合同印章用作签订商业合同。其他合同均加盖公章。法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章。发票章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章是办理会计业务所需要用到的章,一个公司正常运作必须要有这五枚印章。
企业公章是自己做还是 *** 部门发放
刻制公章,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视为非法。公司印章更好是能够在工商局刻,因为公司印章之后还需要留底等,并不是刻了章就可以的,要能清楚公司印章的效力。
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公司印章: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出具支票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印章是公安局指定刻。还是工商局指定刻。还是自己刻。
一般刻制公章,要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但属于个人印章,还是由自己去店里刻就可以了。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第四条 省人民 *** 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第五条 省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 *** 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 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七条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八条 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 *** 制发。第九条 乡、镇人民 *** 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 *** 制发。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地、厅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零厘米;股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三点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未涉行业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和制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制发办法。第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制发机关负责行文启用。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十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区.县、市人民 *** 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称。市辖区、镇人民 *** 的印章和乡人民 *** 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县、乡人民 *** 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汉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规范的正楷印刷体。第十六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第四章 专用印章的制发第十七条 省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市人民 *** 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单位的钢印,直径更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其它单位的钢印,直径更大不得超过四点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省 *** 外事办公室钢印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销毁第二十条 制发印章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 ***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刻制单位印章和各类专用章,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当地因技术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指定到西宁市刻制,刻制前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再次办理准刻手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刻字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刻制。对未经批准,私自承制、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