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工作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5 青海测绘资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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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工作2023(实时/更新中)

省长 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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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之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

测绘年度工作总结

测绘年度工作总结

测绘年度工作总结,时光如梭,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年底了又要为自己的工作来一份总结了,测绘工作人员年度工作总结应该怎么写呢?我为大家准备了两篇测绘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到大家。

测绘年度工作总结1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快半年了。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各级领导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测绘人“能吃苦,肯奋斗”的豪气。在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测绘一份子而自豪。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这段时间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通过实践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公司有了全新的认识

我公司具有全国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经多年的发展创新,单位已成为一个仪器装备精良、专业技术全面、人才结构合理、具有多种竞争优势的测绘单位,拥有齐全的测绘仪器、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遥感和物探仪器设备,具备工程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房产测绘、遥感地质、物探及管线探测等综合生产科研能力,可承担各种大型、特殊、复杂的测绘工程及提供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信息系统和GPS技术服务。

很高兴我能有幸成为公司的一员,测绘专业毕业的我现在正是需要积累的阶段,而这样的单

位无疑给我的成长加了助力,会使我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避免走很多的弯路,尽早的成为一名合格的测量技术人员。有这样的平台可以施展自身所学,我想我的人生将会变得越来越精彩!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使自己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测量对于我来说是我的工作,更是我的兴趣,祖国的建设需要我们付出自己的青春,我想我能做到,做一件事情如果没有了兴趣,那完全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自己在工作中又能收获什么呢,有了兴趣爱好,再加上健全的规章制度,我相信我会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理想。对于个人来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是对单位负责,对单位培养的回报!

三、认真学习岗位职能

怀着对新工作的向往,我迈上了前往新工作的路途,这一阶段我来到了某地,参与了该地区的地下管线三维测量项目,刚来时我对管线测量完全陌生,之一次接触管线测量的我完全是个门外汉,甚至不理解最基本的管线测量的原理,但是在王主任的教导和自身的努力下,我渐渐的对管线测量有了一些了解。管线测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弄清楚地下管网的分布及连接关系,这一点是需要时间和实践来体会理解的,只有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将管线图更好的诠释,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得到的.,但是我并不灰心,在普光工作的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学会了很多,从管线仪的使用到现场的定点、测量等我都有一定程度的进步,虽然还有很多的不足。

对于一个新人来讲能够接触并掌握管线测量的程序和技巧是至关重要的,我理解,管线测量外业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实地踏勘,熟悉工作场地及主要管线的布局;

2、外业仪器设备的准备及校验;

3、工作地的现场资料整理汇总;

4、外业数据的采集和入库;

5、管线图的生成及整饬;

6、实地检查修改和生成资料;

7、业主单位的验收;

8、提交管线测量的最终资料及自身成果的入档保存。当然这些也只是我个人结合实践的理解,肯定会存在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近两个月的实践,在管线测量方面我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我已能够实地操作管线仪,并熟悉了夹钳法、直连法、感应法等一些管线测量的基本 *** ,初步了解外业记录的录入及数据的整理工作,虽然我现在还不是一名合格的管线测量人员,但是我相信通过我的不懈努力及合理的工作计划,我一定会在管线测量的岗位上做的很好,今后我会努力实践,增加自己的管线测量经验,结合自身所学,做一名合格的管线测量员!

四、不足和需改进方面

虽然到测绘中心来了近两个月,到生产现场时间不多,人员熟悉程度也不够,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和长远规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希望领导今后多分配一些工作,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

在这一段时间的工作中,我总结了自己的不足,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有缺点不足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能克服困难、迎难而上。首先、工作经验不足,对工作的理解比较片面;其次、工作不踏实,对工作缺乏系统的认识;最后、缺少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虽然有这些的不足,但是我并不气馁,经验的不足可以通过继续实践来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培养自身的技能,不断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在自己的岗位上积极进取!

上半年已经过去,虽然这个项目还没有正式完成,但收获也不少。特别是公司领导塌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我树立了榜样。总结过去,展望未来,20xx年下半年的工作对于我来说也是一种挑战。新环境,新机遇,新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努力的完成自身工作,并积极的学习新的技能,努力团结同事,在岗位上贡献自己的青春,为公司的不断发展,不断壮大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相信我会成为公司一名优秀的员工,实现自己的价值!

测绘年度工作总结2

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工作以来,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成长与进步的历程。从头开始学习我完全陌生的一种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程序。之一次去承德测量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我首先要用心去学习,然后必须要熟练运用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然而我这半年来的工作,并非尽如人意。这段时间自己深刻反省过后,我在这里既对自己前段时间工作批评,也做一些总结,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亡羊补牢争取在日后的工作中能有好的表现,和大家一起服务于公司。

一、XX年总结

(一)工作总结

XX年06月23日,我跟着老员工去xx测量土地整理和开发,学习测量以及绘图的 *** 和要素习惯。后来,或是主抓,或是参与xx以及周边地区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增减挂钩、矿业整合等项目的测量和绘图工作。截止XX年12月31日,已完成各个项目的工作任务。但遗憾的是,我的学习还不到位,不能把项目整体把握好。这将是在未来的一年中,我要面临和改变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不足

我在工作中主动性不足,与领导和大家沟通较少,遇事考虑不够全面。虽然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工作中公司领导对我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如理论水平以及对具体工作的实施与计划等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造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并且自己应该而且能够做的事情,要勇于承担,不依赖他人,不退缩、不逃避,勇敢地迈出此一步,今后在工作中才能做到更加自信和大胆仔细。

二、20xx年计划

XX年已过,未来的日子依旧充满了挑战和机遇,总觉得所要做的努力,看似容易,做起来却是需要用心、用力、用态度的。但我坚信有公司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各位同事的协助,加上我个人的不懈努力,20xx年会是我在天山方圆的陪伴下蜕变的一年。

(一)增强责任感,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与领导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要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减少工作失误。时刻坚持不懂就问,不明白就多学的态度,与同事多合作,与领导多汇报工作情况,做为一个新人要将自己放的低一点再低一点,懂得团队的力量和重要。

(二)勤学习,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涉及到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在学校所接受的知识毕竟十分有限,工作中我遇到了许多接触少,甚至从不了解的新事物、新问题、新情况。我要自己先多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使自己更好的工作角色。

(三)勤动手,坚守工作职责。

工作无大小,只是分工不同,贡献无多少,要看用心没有。作为学习中的我,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比较匮乏,因此我们也被很多人用眼高手低来形容。然而,我个人认为从小上进心很强的我,更大的特点就是学习能力强,待人真诚。工作中,我要勤于动手做好本职工作,戒骄戒躁,不做言语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不论是室内绘图,还是室外工作,我都要用心做到更好。同时,这次要抓住这次工作的机会磨练自己,凭借公司的良好环境提升自己。

(四)勤思考,理论联系实际。

工作中要细心留意。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关心下,我逐渐熟悉了工作情况,要学会做个有心人,通过自身细心观察和留意,反思和总结,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捕捉和发现大家工作中的闪光点,加以学习和自我提高,多读多看,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测绘资质的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

统计年报是按统计数据来填列的

年度报告是按工商局备案的数据来填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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