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强化测绘资质管理

2024-05-27 青海测绘资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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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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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主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更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 *** 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 *** 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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