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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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西宁市产后恢复资格证书在哪里考?
各地不同,参考吧。
边角地及补偿标准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农业生产恢复及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工程新乐市段征迁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函〔2006〕36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了尽快解决工程建设给我市沿途各村的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制定本《方案》。
一、生产恢复的内容
农业生产恢复,以乡村为主、有关部门为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移位的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及需恢复的水利电力设施。
(二)需铺设的农田连接道路。
(三)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飞地”及“死地”。
二、农业生产恢复方案的制定及审批
(一)对“夹心地”、“边角地”、“飞地”的解决,主要通过修通道路加以解决,并与生产连接路一并考虑,统一规划。
(二)由市调水办根据各村的申请进行初审。在初审方案的基础上,由设计、监理、市调水办及乡(镇)村工作人员,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节约土地、节约的原则,最终确定方案。
(三)良繁场及万亩开发示范园的恢复方案另行制定。
三、恢复的标准及要求
(一)机井的规格,各乡(镇)村根据机井位置、地质条件和灌溉面积确定。
(二)电力设施的恢复标准,要符合电力专业规范要求,能满足生产需要。材料采用标准:电杆为7.5米水泥杆;电线为16LGJ钢芯铝绞线,符合国家标准;变压器为80KV节能型S11。如乡村提高等级、标准,增加的由乡村负责。
(三)连接路标准,单车道路基宽4米,路面为3.5米泥结碎石结构,连接路布置应结合交通桥、生产桥就近与原有的道路相衔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如乡村要求增加连接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增加的由乡(镇)村负责。
四、实行包干
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包干。
(一)打井及水利配套工程,按实际恢复量计算,沙河南3500元/眼,沙河北5000元/眼。涉及单位和集体所有的机井,占压量超恢复量部分,按原标准给予补偿。井台及相应配套灌溉工程等占地按每眼机井0.1亩计算,计2255.6元(含青苗费)。不足部分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
(二)农田电力设施恢复,按恢复量计算,以审计局审核确定的标准计算,具体见附表。变压器、电杆占地补偿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
(三)修路占地补偿,按实际数量每亩22556元(含青苗费)的标准计算。(含解决飞地、夹心地、边角地问题修路)
(四)专为其他村和单位修路,按实际数量比照永久性征地标准34080元/亩,另按粮食作物加一季青苗补偿费683.5元/亩的标准计算。互相专为其他村和单位修路的,按长度抵顶后的路段按该标准给予补偿。插花互相占地修路不按该标准补偿。(含解决飞地、夹心地、边角地问题修路)
(五)道路施工费依据《31亿包干方案》标准13.3元/平米(每米53.2元,4米宽)计算。
(六)夹心地、边角地、飞地,能够修路解决的修路解决,不能修路解决的进行相邻村调整,给予一定调整土地费用,按实际数量每亩10000元的标准计算。超过5亩的按5亩计算。不足部分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
(七)死地补偿,按实际数量,按每亩22556元(含青苗费)的标准计算。
(八)解决乡村内部边角地的调整及征迁安置中各种遗留问题。按征地面积每亩600元的标准拨付一定资金。
以上计算后,包干给乡(镇),由乡(镇)统一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负担。对打井、修路等占地,占用责任田的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发放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占用非责任田的,亦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解决办法处理。
五、验收与拨款
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的各项恢复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调水办根据乡(镇)进度、恢复量大小,先预拨部分资金。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拨付剩余资金:
(一)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验收质量,由施工单位调试后,由乡(镇)村现场试验,安全、合格后,乡(镇)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农田机井,由乡(镇)负责村质量验收。
(三)连接道路施工,由调水办委托道路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和质量验收。监理费按工程造价的2%计列。
(四)各村生产生活恢复项目及数量,由乡(镇)村、市调水办及征迁监理现场共同确定。
七、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按照《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资金,对农业生产恢复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帐薄。市调水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青海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海东行署,省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人民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兰青线兰州至西宁增建二线电化项目和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征地情况
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长800米,跑道两端各新建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楼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机位18个(4B9C4D+1D),约21万平方米;配套建设货运、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产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工程总万元。其中:机场工程项目万元,民航青海安监办项目728万元,空管工程项目4311万元,供油工程项目2888万元。需征用互助县高寨镇东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亩(实际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一)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耕地,依法据实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兰青二线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计算,临时用地按年产值和实际使用年期予以补偿。
(四)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按其邻近地类补偿,并给搬迁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
(六)在工程建设征迁工作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七)人均耕地的测算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实施征地拆迁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年产值30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兑现给被征地村民。
(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材、苗木等作物均按征地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大棚菜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除温室大棚以外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的,一律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简易温室大棚按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本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按照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不准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凡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的,土地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对林木、苗木不再补偿;凡在耕地中种植林木、苗木的,地类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六)对部分宅基地及房屋的征迁补偿,采用以下方式:
1、对剩余面积达到当地宅基居住标准,或不影响居住和生产生活出路,村民自愿继续居住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给予补偿;
2、当农户房屋被拆迁一部分后,对剩余部分造成严重影响而不能继续居住的,对拆迁涉及的另一部分房屋全部给予补偿。
(七)边角地的补偿问题。项目建设造成的一部分水路不畅、道路不通的边角地块,在登记补偿中采取以下方式:
1、对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应作为施工影响区,按征用该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对面积较大的,原水浇地变为旱地但仍能继续耕种的地块,按征地补偿方案中的年产值标准支付13倍安置补助费。
(八)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各种原因补办出让手续(除授权经营、作价入股以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出让为准)×补偿系数。
2、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以市场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以市场方式出让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系数。
青海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系数表
(十)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有意损害群众利益或制造矛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和造成失误的,按照《青海省征地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林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资料?在线等答案,给的全面再加几个点。急。。。
现在林权评估需要的资质就是资产评估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林权测绘需要啥资质,更好是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青海省西宁市林权测绘需要啥资质: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即小班因子表)青海省西宁市林权测绘需要啥资质,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以小班为单位的资源资产清单。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森林资源产出量的经验数据及相关资料青海省西宁市林权测绘需要啥资质;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之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之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之一款之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之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之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林木评估需要什么特殊资质?
必须有财政部和 *** 发的证券评估资质,还有具体签字的评估师和做现场的评估师必须有林业局的培训结业资格证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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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