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员岗位职责都有哪些?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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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爱护仪器设备。
保密岗位责任
1、严格执行保密守则,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做好档案、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和保管工作。
2、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工作。
3、掌管本单位的印章,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
4、做好企业公文(资料)来往的收发、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5、协助秘书办好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协助通信员搞好信件的交换和处理工作。
6、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到:
(1)熟悉主要的归档系列和归档 *** 。
(2)要有建立卷宗的知识。
(3)要掌握保留及弃置卷宗的规定。
(4)要了解与整理卷宗有关的其他规定。
(5)要有使用及保护档案器材的常识。
(6)要有英文基础知识。
7、要严格保密。各种秘密以上的文稿,都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理,经办人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公文内容。
8、处理公文要认真细致,起草和核对文稿切忌马虎应付和粗枝大叶。
9、注意团结协助,谦虚谨慎,互相尊重,搞好人际关系,共同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10、爱护总机房内的设备,保证通信设备整洁、畅通、维护其正常工作。
11、掌握市话商业网各机器设备的功能、操作使用程序和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微机操作程序。
12、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外语应答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讲求语音语调,为客人提供优质的电话服务,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13、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对重点情况重点交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14、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客人拉关系,不得在电话中与客人谈与工作无关的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客人交朋友、上房间,泄露企业秘密,违反有关外事纪律。
15、遇到日常工作以外的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要擅自处理,应及时上报主管,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并做好记录。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