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30 青海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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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 *** 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区)人民 *** 和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青海省西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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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 *** 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 *** 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 *** 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二章 个人建房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 *** 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农村宅基地规划新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补偿政策”的解答如下:之一章拆迁管理之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规划新政策的回答望采纳

农村宅基地可以线下申请吗

可以。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字或网上电子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字或网上电子签章)。

4、农房登记处置意见通知书、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乡镇街道负责出具。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提交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有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提交原件)。

6、门牌证(由民政部门提供共享。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的,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申请人自行提交)。

7、农民建房呈报表或者其他合法用地批文(由农业农村局提供共享。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的,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申请人自行提交)。

8、其他约定材料(含原房屋已拆除说明,承诺书,约定书,公证书等)(如呈报表及两表等权源依据上要求拆除的,需提交原房屋已拆除说明;如有超面积,需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承诺书;如有联建,需由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约定书;如继承等情况需要提交继承公证书。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提交原件)。

9、办理涉及 *** 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 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 *** 人提交)。

10、涉及原土地证已经办理的,需提供土地证(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提交原件)。

11、涉及原土地未批的需要由乡镇街道出具公示10日无异议情况函(线上申请,扫描上传;线下申请,提交原件)。

12、其他所涉相关材料(原件)。

测绘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解析: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审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交通 法规 扣分细则》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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