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设计院的测绘资质

2024-06-19 青海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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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前辈知道青海环境地质勘查院怎么样啊?尤其是其有没有事业编制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前身系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部队。2002年6月归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继续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生态地质方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市场地勘项目工作。

全局现有职工267人,专业技术人员136人(教授级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师60人),技术干部占70%。占地64亩,总资产6000万元,房产10万平方米,设备186台(套),是一只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专业性地勘队伍。现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水工环勘察甲级资质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部颁发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及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等。

青海省西宁市设计院的测绘资质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隶属国土资源厅,驻地在青海省会西宁市,是一支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查、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专业性地勘队伍。承担国家、部、省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市场项目。2000年获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授予国家文明单位,同时荣获两届青海省供水行业优秀单位称号。年人均产值40万元,职工收入丰厚,职工住房条件优越;职工队伍稳定,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装备先进。

联系电话 0971---8174906 0971—81440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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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278号

青海省有哪些设计院

甲级院:

名称

地址

电话

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大街68号

6155953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34号

6146497

青海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西宁市201号信箱

6135267

青海省电力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西路6号

6141701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西宁市园树巷5号

6158054

乙级(单位一般吧)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

南大街18号

8247346

青海省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

五四大街4号

6146223

青海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微波巷4号

6146237

青海132队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西关大街42号

6143693

青海重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商业巷4号

6145518

西宁市测绘院

气象巷1号

6145774

西宁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同仁路1号

6136461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柴达木西路110号

6134901

地矿西宁工程勘察院

德令哈路191号

8122839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南山东路116号

8175559

青海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八一西路51号

8176864

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科研所

西宁市南山东路124号

8173847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四西路18号

6146387

青海省建筑实业发展中心建筑设计院

五四西路建研巷6号

6101625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川西路12号

6143988

地矿格尔木地址工程勘察院

格尔木市昆仑路2号

0979-413855

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乐都新大街24号

0972-622256

全部手打 你要不把分给我 我画圈圈诅咒你!!!本人在甲级院工作 详细情况要询问你I我一下 只要一下就可以 真的,,,,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水利设计院在什么地方?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我院始建于1957年1月10日,原名青海省水利局勘测设计院, 机构设置为: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工办、计划经营科、财务科、劳动人事科、情报资料室(青海省水利水电科技情报中心)、审计室、综合经营办公室、印制室、设计一室、设计二室、设计三室、机电室、综合设计室、概预算室、咨询监理部、地质勘探 队、测量队。总人数448人,有专业技术人员225人,其中国家级专家1人,省级专家1人,高级职称22人,中级职称78人,初级职称115人,现任院长袁辉。

建院40年来,累计完成勘测、规划、设计项目近八百项。八十年代以来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共44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调查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水资源利用》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青海省水电站虹吸进水口设计》获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小干沟面坝设计获国优秀设计铜质奖。近二十年来,获省部级一等奖6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8项、表场奖20项。新技术在设计中得到广泛应用,由我院设计的小干沟面板坝已建成并为全国同行所瞩目,建在高海拨、高地震烈度区,采用液化坝基振冲处理的大型水库─温泉水库也已建成投入运行并发挥了显著的效益;坝高123.5米,列全国混凝土面板砂砾石坝第三高坝的大型水库─黑泉水库正在建设中。

我院是青海省唯一的一个集水利水电勘测、规划、设计和科研为一体的专业机构,是目前省内高备先进、机构合理、门类齐全的更大甲级设计单位。我院现具有水利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五个甲级资质,并具有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水电工程咨询、水利工程监理五个乙级资质和质和送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有手段先进门类齐全的各种议器设备150余件(套),微机和CAD技术已在设计中广泛应用,全面质量管理业已达标;ISO9001质量体系已运行,内部改革正逐步深化,改企建制工作已开始起步,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一定成效,并被省委、省 *** 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目前,全院职工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决心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抓住西部开发的良好机遇,深化改革,努力进取,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为青海的水利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为西部开发做出更大贡献。

地址:西宁市园树5号

邮编:810012

电话:0971─6144575 6158054

传真:0971─6144575

测绘设计院乙级资质需要的测绘中级职称通过什么条件评审

职称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青海省西宁市设计院的测绘资质,可以申报助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青海省西宁市设计院的测绘资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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