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指教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填写的应用软件信息怎么填
1、概述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是“四维益友测绘资质管理软件”(单机版)的升级版。本系统是以建立信息化测绘管理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为宗旨的网上办公服务系统,用户登录包括主管部门登录和测绘单位登录,相应用户进入系统后,便可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它切实有效地提高了测绘单位申报资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效率,脱离传统手段,将测绘资质、测绘作业证及年度注册等相关信息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放到 *** 管理平台上进行,在系统提示下简单的填写必要信息,享受系统自动审核与评估功能带来的便利,较单机版的工作方式有了质的飞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本系统的建设将使测绘单位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密切联系、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宣传政策法规、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工作强度和测绘单位申请工作量,以及单位资质审批时间。系统建成后,广大测绘单位不但能够了解办事程序、查询各项政策,还能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理相关申报。该系统的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管理水平,促进测绘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规范化。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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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人员录入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人员录入;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测绘系统增加人员需要几个工作日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建工〔2021〕240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青登记申请材料及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申请材料
(一)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企业基本经营信息、资质信息(造价咨询企业可不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仅限施工企业)、办公地址信息并上传省外进青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省外进青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相关附件。
(二)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人员仅登记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信息,其他岗位人员、安全三类等人员信息不再进行登记(省外施工企业仅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注册类人员不再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青登记注册人员应为主导专业人员。企业注册类人员信息与住建部同步,不再上传注册证书、执业资格印章附件。所有登记人员均应完成人员实名制验证。
(三)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至少登记一名注册类人员,且该注册人员不能为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不再登记进青技术负责人信息,取消进青负责人由总公司交纳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可自行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人信息(人员必须完成实名制验证)及其证书信息,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信息提交审核。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审核;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即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时(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比对,人员及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人员监管,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四)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核发施工许可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住建部门重新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工程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省外进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禁止一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前,应当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录入咨询项目基本信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封面,作为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交付委托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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