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法律分析:首次申请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 *** 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之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之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 *** 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品储存的运营资质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驾驶员的要求:具备危险品运输资格证,良好的驾驶习惯,对出现突 *** 况可以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对车辆的要求:车辆要在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车辆要排气管做相应处理、要装防火花装置、车辆要配备GPS系统、运输过程全监控、配有防撞梁、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设施,车辆要配有防毒、防腐蚀类面具以及医疗急救品。
对运输公司的要求:要有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要具备5辆以上符合危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具有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危险品运输必备的通讯工具,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国家按照其危害特性,主要分为九个大类。
之一大类: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力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人员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第二大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到外界不可控力的时候,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爆裂,物质泄漏、爆炸的压缩液化气体。如天然气等。
第三大类: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乙醇等。
第四大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如硫磺、樟脑等。
第五大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如过氧化镁、硝酸盐等。
第六大类:毒害品,指进入生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危及生命体安全的物品。如煤气、二氧化硫等。
第七大类: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高于国家规定值的物品。如核铀等具有放射性元素的物品。
第八大类:腐蚀品,指能灼伤动物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如 *** 、盐酸等。
第九大类:其他危险品,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例如电池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重大危险源人员资质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的规定检查。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质条件中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沟(槽)工程; 2、高空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 6、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 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 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