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南京贯标集团为您解答: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大家都知道测绘资质管理较为严格,并且将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需要进行测绘数据采集并提供相关信息成果的单位要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资质范围的活动。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讲测绘资质的具体申办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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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7.领取加密狗
8.刻制印章
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测绘资质专用章。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第四条 省人民 *** 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第五条 省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 *** 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 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七条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八条 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 *** 制发。第九条 乡、镇人民 *** 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 *** 制发。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地、厅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零厘米;股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三点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未涉行业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和制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制发办法。第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制发机关负责行文启用。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十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区.县、市人民 *** 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称。市辖区、镇人民 *** 的印章和乡人民 *** 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县、乡人民 *** 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汉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规范的正楷印刷体。第十六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第四章 专用印章的制发第十七条 省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市人民 *** 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 *** 制发。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单位的钢印,直径更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其它单位的钢印,直径更大不得超过四点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省 *** 外事办公室钢印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销毁第二十条 制发印章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 ***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刻制单位印章和各类专用章,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当地因技术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指定到西宁市刻制,刻制前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再次办理准刻手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刻字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刻制。对未经批准,私自承制、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