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地质测绘资质服务

2024-05-13 青海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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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前辈知道青海环境地质勘查院怎么样啊?尤其是其有没有事业编制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前身系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部队。2002年6月归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继续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生态地质方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市场地勘项目工作。

青海省西宁市地质测绘资质服务

全局现有职工267人,专业技术人员136人(教授级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师60人),技术干部占70%。占地64亩,总资产6000万元,房产10万平方米,设备186台(套),是一只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专业性地勘队伍。现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水工环勘察甲级资质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部颁发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及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等。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隶属国土资源厅,驻地在青海省会西宁市,是一支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查、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专业性地勘队伍。承担国家、部、省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市场项目。2000年获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授予国家文明单位,同时荣获两届青海省供水行业优秀单位称号。年人均产值40万元,职工收入丰厚,职工住房条件优越;职工队伍稳定,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装备先进。

联系电话 0971---8174906 0971—81440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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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278号

测绘资质丙级在哪个地方办理?

之一步 工商注册,

第二本 购软件(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官 *** 买)

第三步 配备人员并注册人员,

第四步 整理人员业绩,准备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上报材料)

第五步 递交材料,第六步 审批(审批流程)市建委-省建厅。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深圳鸿志黎工1732微信2374同号,黎工427)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

多数地质单位刚进去的时候,都得到它的分院或者是下属地质队锻炼,需要出野外,出野外的时间一般在5个月左右,留在总部的几率很低,而且进入分院或者地质队后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薪水组成包括:基本工资,野外补助,餐补,年终奖金等。收入相比工薪阶层属于中等偏上。

我上学时是学地质的,曾在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工作过一段时间。很多待遇方面的问题可以和单位聊,不必担心。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局本部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491号。下辖四个直属事业单位和一个控股企业:五队(驻甘肃酒泉市)、六队(驻陕西汉中市)、西北地质勘查院(驻西安市)、乌鲁木齐地质调查所(驻乌鲁木齐市)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职工1409人,在职职工中,大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总数的49%,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随着地勘行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西北局坚持与时俱进,大力调整产业构,整合优势资源,形成了以地质找矿、工程勘察及岩土施工、三产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地质找矿方面,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开发和社会咨询服务,尤其以铁、锰、铬、金、铜、铅、锌等金属矿产为主,另外还广泛开展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工程物探、工程测量等专业领域的服务。持有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勘查工程施工甲级,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乙级等七项资质。2001年10月获得中国质量协会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拥有先进的地质找矿和施工设备,野外施工基本做到了信息传递电子化、生产手段现代化。建局以来,提交的各类矿产勘查和勘查施工项目报告很多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重要奖项,为国家提供了大量铁、锰、铜、金等宝贵的矿产资源储量。

控股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是一支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与治理、各类基础工程施工、工程测量、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小口径岩芯钻探等的综合性技术队伍,年施工能力上亿元。现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一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二级、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勘查、施工甲级、评估丙级、测绘乙级(含沉降观测)等资质。2007年获得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在高层建筑勘察、线路勘察与测量、基坑支护、地下防渗、湿陷性黄土与盐渍土治理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技术成果,完成的代表工程有:北京望京新城B区商业楼工程勘察(主楼28层)及基坑支护与降水设计及施工、北京芳古园小区勘察、西安万达商业广场岩土工程勘察、甘肃敦煌新建铁路工程勘察与测量、兰州铁路嘉峪关-内蒙古策可口岸铁路工程线路测量、汉中万邦时代广场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太原市汾河治理高喷地下防渗墙施工、陕西黄龙尧门河水库坝体劈裂灌浆、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格尔木盐渍土地基处理等。在从事行业服务中,公司荣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奖、优秀QC成果奖十几项,2007年被评为陕西省和国家级“诚信先进单位”和西安市AAA企业。

三产服务业主要以省会城市西安、区域中心城市酒泉、汉中等基地为依托,积极探索房地产业的开发与实践,正逐渐成为西北局又一亮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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