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证书

2024-06-03 青海测绘资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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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有序运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安全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除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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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二)实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企业资质。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工程通过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第七条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

(三)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四)拟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防尘降噪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在2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房屋拆除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 *** 人机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

(三)房屋拆除的费用、结算方式、履行期限;

(四)拆除房屋旧材料的处理意向;

(五)拆除房屋的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其它。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接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施工实行安全总负责制。拆除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根据采用的作业手段,制定相应的施工作业计划和防范措施;

(二)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注明拆除施工单位名称,单位责任人姓名、施工作业负责人姓名、安全监督员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0米临时围栏,实施封闭作业;

(四)工地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五)拆除房屋施工作业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监督、建设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更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拆除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房屋拆除施工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房屋测量机构必须有哪些证书

一、为什么要制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答: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单位具有房产测绘资格? 答: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测绘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精力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哪些情形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答: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2、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3、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四、房产测量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五、房产管理中房产测绘由哪些测绘部门承担?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职能是什么? 答:根据建办住[2000]4号通知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答:需委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处罚权利有哪些? 答:1、对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要求办理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有哪些? 答:呼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是:登记 → 签字委托书 → 提供相关资料 → 现场测量 → 出具测绘成果。 十、房屋面积测算有哪些? 答:房屋面积测算有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十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获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十二、购买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有哪些? 答: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和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分摊部分。 十三、怎样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答: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求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套房屋分摊所有建筑面积。商住楼、综合楼按功能“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各自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四、商品房因建筑面积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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