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2024-05-12 青海测绘资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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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 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绿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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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条 燃气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险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窆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行为。

天然气管道施工资质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250毫米以上、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500

公里以上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2)直径2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4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2.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5)直径1.6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0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

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

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l 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长度3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200

公里以上;

(2)直径1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2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1.4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80公里以上;

(5)直径1.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2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

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 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

工程,累计80公里以上;

(2)直径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5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

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管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6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250毫米及以下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各类管道工

程;8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2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4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150毫米及以下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管道工程;

5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1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注:1、管道工程内容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

输水、供水、排水等各类介质的钢管道、铸铁管道、玻璃钢管道、混凝土管道等的制作与

安装,以及与其配套的站场工程。

2、管道机械设备主要指吊管机、弯管机、内对口器、水平钻孔机、高、中压试压设备;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机械施工设备主要指16吨以上自行式起重机、挖掘机。

3、管道直径指公称直径。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了加强燃气管理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负责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职责。

下列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承担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相关职责。按照国家和省 *** 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天然气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燃气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七)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经营、使用、储存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将燃气安全运营管理纳入智慧城市综合运行管理体系。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健全智慧燃气信息技术应用平台,保障燃气供给和使用安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燃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燃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园区燃气专项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程序,并在项目各阶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燃气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设施建设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燃气施工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维护管养;设施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青海省西宁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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