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基坑监测一定要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6 青海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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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基坑监测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必须有CMA和CNAS这两个认证,如果是食品检测机构还必须有CMAF。

以下是基坑监测机构相关介绍:

青海省西宁市基坑监测一定要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在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岩土性状、支护结构变位和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各种观察及分析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预测进一步施工后将导致的变形及稳定状态的发展。

根据预测判定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来指导设计与施工,实现所谓信息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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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相关自然环境、施工工况、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周围建(构)筑物、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周围重要的道路、其它应监测的对象。

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基坑监测机构

基坑监测资质

基坑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1. 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法人经济实体;

2.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和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

3. 拟派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岩土工程或工程测量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4. 业绩要求:近2年已成功独立完成三项以上(含三项)深基坑(10m或以上)监测工程业绩,需提供合同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5. 监测单位不得与被监测项目的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

基坑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需要什么测绘资质?

一般是要乙级资质,具体要量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写有业务范围

测量深基坑需要什么资质,如果测绘成果作假犯法么

如果是测量规划点的,测量单位需要有资质,测量人员要有测量证,如果是施工工地的话一般都是施工员测量,工地要求严格的最多挂个测量员的证件

基坑支护工程是否必须要有第三方检测单位?

1、是的,根据GB 50497-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第3.0.3条规定:基坑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护检测。\x0d\x0a 2、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x0d\x0a 3、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x0d\x0a 4、 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x0d\x0a1) 接受委托; \x0d\x0a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x0d\x0a3)制定监测方案; \x0d\x0a4)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x0d\x0a5 )现场监测; \x0d\x0a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x0d\x0a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x0d\x0a 8)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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