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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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合作框架协议书
合作框架协议书 2014年元月14日
山西湖南商会与运城市 *** 战略合作
框 架 协 议
一、签约双方
甲方:山西省运城市 *** (暂定)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山西湖南商会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二、总则
1、甲方介绍
运城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自古人文荟萃,英贤辈出,文化灿烂。运城作为山西能源工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新兴的工业基地,为山西省乃至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一届市领导将城市建设与文化产业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利用腹地产业基础、自然资源、技术人才、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优势,倾力打造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东部中心广场建设、四大场馆建设、盐湖城原生态保护等项目,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城市”,正在努力实现运城跨越式发展的伟大愿景。甲方愿意联合有实力的合作伙伴,致力于重新定位后的城市建设,让运城成为山西省经济建设中一颗极其璀璨的明珠。
乙方介绍
乙方持有国家建筑行业特一级资质,以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核心,联合湖南建总、湖南四建、北京首钢、中国装饰、北京亚太安、天津蓝点 、北京京辰时代等几十家战略合作伙伴,发挥商会丰富的人脉资源和雄厚的经济实力,近年来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南、山西、广东等地成功兴建了北京 *** 大观、国家博物馆、北京钓鱼台七号院、北京霄云路八号、航天科工集团668工程、天津大学城、天津海逸长洲、上海印钞厂、湖南HC新城、湘雅三医院外科病房楼、甘肃省永昌县大干沟水电站工程、大同市之一人民医院、大同师范大学、陕汽大同分厂、大同果品市场、大同五大场馆、洪洞县涧河大桥、洪洞县滨河东路贯穿工程及洪洞县监狱项目、广东仁化电厂等重点文化、医疗、教育、工业、水利、环保、路桥、园林绿化、智能弱电、城市亮化景观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的策划、管理、施工工作,获得了 *** 主管部门、同行业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在城市建设和开发等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及运作经验优势。
3、合作宗旨
为了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十二五宏伟规划的战略部署,适逢十八大后当前世界经济调整和我国经济大转型的大好机遇,运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能够运筹人才、文化、科技、金融、项目、市场的广泛资源紧密合作的整合平台。我们将充分利用商会和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掌握的丰厚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科技资源、工农业资源、市政资源、矿山资源、教育资源及金融资源等,与运城市 *** 进行真诚合作、实现双赢,努力促进实体经济、文化经济、研发经济和城市建设新貌的共同发展。通过本次合作,可实现资本投入、建设水准与地方发展意愿的珠联璧合,在双方的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调研和酝酿,甲方决定引进山西湖南商会和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参与运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实现运城市的重新定位:
1)把运城市打造成行政综合配套完善的智能化城市;
2)推动运城市产业结构升级;
3)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区域经济的超级明星城市梦想。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秉承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之法律规定,特拟定本协议以昭信守:
三、合作内容
1、甲方义务
甲方兹向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政策,为乙方所参与的城市建设工作提供配套服务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和其他投资人办理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 *** 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甲方负责为合作项目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及“九通一平”(通水、通电、通气、通蒸汽供热、通道路、通排污、通电信、通雨水分流、通有线电视、土地平整)等工作。
2、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确立科学可行的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规划;
2)负责配合甲方实施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种高科技产业资源和政策优惠,积极推动运城市的城市建设工作。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行合约,以文明、优质、精进的全新服务理念参与运城市的城市建设。
3、甲方权利
1)依法对乙方的各项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依法保护乙方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乙方权利
1、)依法进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扰。
2、)有依法获得奖励金或合适经济补偿的权利。
3、)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和收益,有权对公司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
5、甲乙双方共同之义务
1、)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2、)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取长补短,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项目推进。
3、)双方在合作 *** 同维护互信、惯例与默契这一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基础,实现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6、首期合作项目
1、)双方首期合作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运城市东部中心文化广场、科技馆、图书馆、河东街延长线工程、邑东路等。乙方承诺首期投资规模30亿元人民币。
2、)合作项目计价原则:甲方按山西省2011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全费,同期材料信息价,无法确定的材料信息价以市场价和双方认价为准。
3、)合作项目工程款支付:甲方按乙方完成合格工程产值的 %的比例支付乙方进度款。工程款欠缺部分甲方以中心文化广场魏风街以北 亩土地以 万人民币/亩的价格出让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工程队进场施工之日起甲方负责办理土地 *** 的相关完整手续。
4、)甲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付使用期,支持乙方投标。甲方在报价有效期内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中标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实际标的另行签订相应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优惠政策
乙方及其属下投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及其属下投资企业缴纳税金总额的 %奖励乙方。
四、工作安排
本《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成立联合工作实施小组,推动相关工作的实施:
在甲方的指导下,双方负责确定整体合作事宜的制定和决策。
双方业务领导为联合工作组执行负责人,负责落实实施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推进。
3、单项业务,可选拔一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项业务运作团队。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从合作方取得的保密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它形式做成)。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商业秘密: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文本内容、协议的执行等;
2、)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收益及其分配等;
3、)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状况、用户资料、宣传及推广的方式与实施等;
4、)合作协议终止时,任何一方均应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掌握的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材料、用工信息寻找在该地区的需求信息。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了解其相应国家(或区域)等材料和用工的需求信息,乙方对以上信息负严格保密责任。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建材、装饰产品信息(包括技术更新进步和新产品信息)以及公司的产品动态和变化。
3、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六、签署生效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5.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6、本《合作框架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保留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 *** 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生效。
7、本《合作框架协议书》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如双方就本协议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发生任何争议或者纠纷,则其中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或者纠纷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就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