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咨询单位

2024-05-12 青海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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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前辈知道青海环境地质勘查院怎么样啊?尤其是其有没有事业编制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前身系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部队。2002年6月归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继续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生态地质方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市场地勘项目工作。

青海省西宁市测绘资质咨询单位

全局现有职工267人,专业技术人员136人(教授级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师60人),技术干部占70%。占地64亩,总资产6000万元,房产10万平方米,设备186台(套),是一只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专业性地勘队伍。现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水工环勘察甲级资质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部颁发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及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等。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隶属国土资源厅,驻地在青海省会西宁市,是一支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查、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专业性地勘队伍。承担国家、部、省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市场项目。2000年获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授予国家文明单位,同时荣获两届青海省供水行业优秀单位称号。年人均产值40万元,职工收入丰厚,职工住房条件优越;职工队伍稳定,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装备先进。

联系电话 0971---8174906 0971—81440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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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278号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水利设计院在什么地方?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我院始建于1957年1月10日,原名青海省水利局勘测设计院, 机构设置为: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工办、计划经营科、财务科、劳动人事科、情报资料室(青海省水利水电科技情报中心)、审计室、综合经营办公室、印制室、设计一室、设计二室、设计三室、机电室、综合设计室、概预算室、咨询监理部、地质勘探 队、测量队。总人数448人,有专业技术人员225人,其中国家级专家1人,省级专家1人,高级职称22人,中级职称78人,初级职称115人,现任院长袁辉。

建院40年来,累计完成勘测、规划、设计项目近八百项。八十年代以来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共44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调查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水资源利用》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青海省水电站虹吸进水口设计》获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小干沟面坝设计获国优秀设计铜质奖。近二十年来,获省部级一等奖6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8项、表场奖20项。新技术在设计中得到广泛应用,由我院设计的小干沟面板坝已建成并为全国同行所瞩目,建在高海拨、高地震烈度区,采用液化坝基振冲处理的大型水库─温泉水库也已建成投入运行并发挥了显著的效益;坝高123.5米,列全国混凝土面板砂砾石坝第三高坝的大型水库─黑泉水库正在建设中。

我院是青海省唯一的一个集水利水电勘测、规划、设计和科研为一体的专业机构,是目前省内高备先进、机构合理、门类齐全的更大甲级设计单位。我院现具有水利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五个甲级资质,并具有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水电工程咨询、水利工程监理五个乙级资质和质和送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有手段先进门类齐全的各种议器设备150余件(套),微机和CAD技术已在设计中广泛应用,全面质量管理业已达标;ISO9001质量体系已运行,内部改革正逐步深化,改企建制工作已开始起步,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一定成效,并被省委、省 *** 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目前,全院职工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决心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抓住西部开发的良好机遇,深化改革,努力进取,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为青海的水利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为西部开发做出更大贡献。

地址:西宁市园树5号

邮编:810012

电话:0971─6144575 6158054

传真:0971─614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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