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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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理测绘工程工程测量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门办理
1. 测绘资质申请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业务单位法定证明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法定代表人简历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任命或者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毕业证书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测绘资质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可以是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设备的证明,省级测绘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设备验证单位出具的验证证书;(4)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测绘效果和材料档案管理系统信息;(7)测绘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资料。
2. 测绘资质审批周期从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到收到证书,最长35个工作日。(1)提交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确定是否受理或补证资料;(2)受理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任务日)作出资质审批决议;测绘资质证书的无效期不超过5年,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提出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以上就是测绘资质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审批周期。
仪器仪表台账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必备制度
计 量 器 具 周 期 检 定 (校准)制度
1 目的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重要措施,计量人员和计量器具的使用者都应相互配合,及时地完成到期计量器具的周检工作。以保证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不出现超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测量设备(强检设备除外)计量确认间隔的规定和调整。
3.内容
3.1检定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定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绝不许超周期使用。
3.2工作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联系技术部及时送外单位检定(校准)。
3.3经检定(校准)合格者须出具检定(校准)证书,并在计量器具上做好合格标记,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降级使用的以降级使用处理,不能再用给予以报废手续,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统一由技术部按月保存。
3.5对各单位所用计量器具还应经常定期抽检,并作好抽检记录。计算每次抽检合格 率,具体按“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抽检制度”执行。
3.6计量管理员必须按月作出检定(校准)情况统计表,统计和计算计量器具周检计
划的应检数、实检数、送检合格数,周检合格率和抽检数、抽检率、合格数和抽
检合格率等。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 保 养 制 度
1 目的
企业标准化对建立企业更佳秩序、稳定和提高质量、实现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安全健康和环境、消除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标准根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计量检测体系中各部门测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
3 内容
3.1计量器具配备
3.1.1配置策划的依据:
a)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产品销售合同;
c)产品工艺规程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d)产品服务工作质量要求。
3.1.2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中所必须的测量设备的购置由相关人员提出,填写测量
设备采购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3.1.3各部门要在技术部配合下确定配置主要的测量设备,要将已有的测量设备进行
评审,先落实这批设备的配置,对没有的测量设备从用途、计量特性指标、经
济性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加以说明。
3.1.4测量设备的配置准确度等级、数量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多余及超高要求的测量
设备应服从统一调配,减少浪费。
3.1.5在对测量设备进行配置策划时,还须考虑如何实现量值的溯源性,优先考虑本
系统、本部门提供溯源。
3.1.6涉及到索赔的试验项目,测量设备的配置及测试 *** 须经相关领导确认。
3.1.7各产品项目的质量策划中应包含测量设备配置策划。
3.2测量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3.2.1测量设备须有检定合格证,对不合格或超过周检期限的测量设备一律禁止使用;
如遇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时送检又须使用的测量设备,需办理脱检手续,报生
产部批准可适当延期使用;一般延期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2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不得任意拆卸和调整,应立即停止
使用,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技术部,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理。
3.2.3使用者必须熟悉测量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 *** ,按各装置操作规程或说明书
使用。
3.2.4测量设备运输、使用要注意防震和防潮等技术要求。
3.2.5使用人员应经常保持计量器具的清洁,做好保养工作。
3.3测量设备的检定
测量设备的检定按《测量不确定度和量值溯源控制程序》执行。
3.4测量设备的降级、报废
3.4.1测量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
对于老产品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组合件性能达不到要求,可作报废处理;更
换部分零件,即能达到低准确度等级的,可作降级使用。
b)由于生产厂家的技术变更,不再生产该型号组合件,又无代用材料,经检定不
合格者予以报废,若准确度等级仍能达到要求,而这部分不影响准确度等级的
部件不符合标准,可以继续使用。
c)使用寿命超过规定年限,而又不再使用的可予以报废。
d)经检定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可予以报废或降级使用。
3.4.2需要降级的测量设备,使用部门应填写降级申请单,报生产部审核。
3.4.3申请报废的测量设备,经生产部审核同意后,如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管
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3.4.4降级测量设备应在台帐上加以说明,报废的测量设备应贴上明显的禁用标记,
按规定处理,集中存放,以防误用,并销账。
3.5测量设备的封存、启用
对于暂时不用的测量设备,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批后,可予以封存停用。封存的测量设备在重新启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申请单,报生产部审批同意并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制 度
1 目的
为了控制公司计量检测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不合格,及时对所发现的不合格现象进行处置,防止因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避免因此而给顾客带来危害。
2 适用范围
公司计量检测体系、测量过程和测试设备的不合格控制。
职责
技术部是不合格的控制及实施部门,负责对不合格的评审和处置;负责
对重大不合格的评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出处置;
属于公司自检的不合格测量设备,由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确认。
使用部门发现不合格测量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计量管理人员提
出检定、校准、调整申请,做好标识、记录、处置和追溯。
各部门应及时发现不合格信息,并及时上报技术部,共同制定和实施纠
正措施。
4 控制程序
4.1不合格计量检测体系控制
a) 当计量检测体系中出现不合格项或计量检测体系覆盖范围有所疏漏时,可认
为是不合格的计量检测体系。
b) 通过管理评审对体系的不合格进行评审,通过管理评审会议提出纠正措施,
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不合格测量过程
a) 不合格测量过程主要包括:产生不正确测量结果或怀疑产生不正确测量结果
的任何测量过程;由于不合格未经技术部同意擅自进行更改的测量过程。
b) 经发现的不合格测量过程,上报到技术部,由技术部进行标识、隔离、记录、
计量管理者代表、技术部及责任部门共同进行确认,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制
定并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4.3 不合格设备的管理
a) 不合格测量设备:测量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测量设备。
――已经损坏 ――过载或误操作 ――显示不正常 ――功能出现了可疑,测
量数据失真 ――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 ――封印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b) 对出现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贴上“禁用”标记,
直到排除不合格原因,并经重新确认后方可使用;如果确认后不合格,由计
量管理员提出并报计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可作降级、限用或报废处理。
c)属校准范围内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由专业公司人员进行调整、修理;对试验
仪器的测量设备送计量检定部门维修检定,检定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
作报废处理。
d)对多功能测量设备在一种或几种功能(量程)出现问题时,应停止对这几种
功能(量程)的使用,并贴上限用标记,其它正常功能(量程)档经确认后
可继续使用。
e)当发现确定或怀疑某件测量设备不合格时,计量管理人员应对不合格测量设
备状况进行记录,需要进行具体描述不合格事实或怀疑不合格的证据,为如
何处置提供证据。不合格测量设备记录的内容包括测量设备的名称、编号、
使用地点以及不合格的具体现象。
4.4不合格设备的评价和重新检测:
4.4.1技术部会同使用部门对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影响后果进行评价和估计。
a)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重大事故;
b)可能造成浪费大量或贵重原材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c)可能造成环境影响。
4.4.2对于以上情况,技术部必须组织计量人员和测量设备使用人员对不合格测量
设备所检测过的物品或过程进行复测,对是否造成影响及后果严重做出评价
和估计,填写不合格测量设备评价处置记录,并做出评价结论。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关于测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问题
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不行,因为RTK受环境影响很大,在某些区域测量时甚至要求必须全站仪,RTK跟全站仪是互补形式的关系,并不存在谁优越不优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