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房管局备案是什么意思
- 2、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 3、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4、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 5、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 6、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房管局备案是什么意思
1、房管局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2、房子在房屋管理局备案的意思是:对于已经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房产项目开发商到房屋管理局把原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改为已售商品房。
3、房产局备案就是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开发商要到房管局将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改为已售商品房,并将买房者的资料在房管局存档,将商品房登记在买房者名下,这样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方便买房者查询房子的信息。
4、房产备案是指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在房管局办理的登记和备案流程。房产备案是为了对开发商有效的制约,可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还能避免一房二主的情况发生,能够给购房者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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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能向测绘主管部门举报,没有申请撤消测绘资质的权力。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提出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该单位负责人,退出测绘系统即可,也可以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核定城镇房屋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十八条删除。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宁夏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三条中的“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表述,修改为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 市人民 *** 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 *** 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
3、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监督、处罚之。
4、第十五条 单位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人行道用地不准改作他用;自建的市政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6、之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