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2、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
3、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24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50、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3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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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6、)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1、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2、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监督、处罚之。
2、第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须经市 *** 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单位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人行道用地不准改作他用;自建的市政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 *** 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4、严格控制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第五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5、之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6、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银川市、石嘴山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他县(市)、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