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关于测绘资质顺延的文件

2024-05-11 宁夏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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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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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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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 *** 申请临时用地。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 、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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