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设计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5元/小时。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成立于2003年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位于宁夏 *** 自治区银川市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这家公司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5元/小时,也可以进行550元/月。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2017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 ***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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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第十一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 *** 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第十七条 在满 *** 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停车场(含林荫停车场)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 *** 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四条 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第五条 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六条 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第七条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报规划、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并按照停车场的技术规范施划。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筑物前规划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当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并按照土地权属分别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建设。第十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宁夏银川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单位:
(一) *** 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 *** 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 *** 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住房建设、民防、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地图及价格监管系统设施。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无障碍设施,划分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三条 市区内人行道和两车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划停车泊位。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设施和专门管理人员,并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位置、经营管理人等。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具备相关条件的,鼓励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第十六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完善、修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设备。第十七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得有影响看管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为本市常住或外地来银稳定居住的人员,年满18周岁;第十八条 停车场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终止经营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同时注销。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第二十条 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