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

2024-05-20 宁夏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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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 、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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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

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他企业测绘资质。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土木工程、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为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安监站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

市安监站设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考核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市安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申报企业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四)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

(六)对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情况;

(八)配合市建委、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九)及时汇总填报工伤统计报表。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监站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安全受监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办理施工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经市安监站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市安监站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评定结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审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电力设施及地下管线资料;

(二)拆除建筑物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计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开展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现代管理 *** ,科学安全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应经市建委进行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施工安全负之一责任。第四章 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及现场管理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

银川市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之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下新办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

一、市、市辖区属全民企业和市直属集体企业。

二、外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及驻银部队在本市市区内开办的全民和集体企业。第三条 新办的县属全民及县、区直属乡镇、街办集体企业,由县、区 *** 或 *** 授权的部门审批。第四条 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各类企业,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按市 *** 银政发(1993)122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新办的全民性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县科委审批;集体及民办性质的科技企业,按企业名称所冠地名由同级科委审批。第七条 新成立的外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市属金融性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第八条 银川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第九条 工会兴办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审批。第十条 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登记。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仍需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由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市、县、区各系统内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 *** 综合经济部门备案。

企业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合并、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工业企业由同级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它企业由同级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市属企业到外地办内联企业,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实行租赁、参股、联营、兼并等产权变更时,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组建从事电镀、铸造等专业化管理范围内的行业或从事医药、化学危险品、建筑、装璜、房地产开发等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及国家规定限制生产或专买专卖产品的企业,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和市 *** 批准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中明令严格限制和停止建设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市 *** 批准。第十七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计划委员会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9日市人民 *** 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电力、通信、人防、燃气、供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地下管线的测绘、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宁夏银川市企业测绘资质巡查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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