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情况通报?
保密工作检查情况通报怎么写?有没有什么格式的要求?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xxx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保密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保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 *** 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更好地发挥测绘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xxx测绘局、xxx国家保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家保密局于xxx0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xxx0年全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通知》***新测图〔xxx0〕16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部署xxx0年全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现将xxx0年全区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统一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根据《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实际,会同保密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联合保密局成立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为全面顺利开展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切实履行职能,注重实效
为推进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召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部署检查工作,按照xxx测绘局编制释出的《全区各地领取测绘成果资料单位及数量统计表》对本辖区领取测绘成果的单位及资料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具体的检查方案。
阿勒泰地区保密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制定了自查、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各使用者单位自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检查的基础上,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地区保密局、农十师保密局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对今后开展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建议。塔城地区将保密检查面扩大至辖区内所有领取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保密局,充分考虑辖区内领取测绘成果的单位多、数量大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日程安排表,并将有关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销毁的规定要求和保密法、涉密事件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整理后,发至各相关单位,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主管人员学习交流,按照xxx测绘局在网上释出的领取使用成果单位及数量统计表开展检查,并以测绘部门提供的发图单存根为依据,向水利、建设、民政、畜牧等经常用图的部门宣传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逐件查对图幅账目与实物。xxx其他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也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加强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职能,对本辖区内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保管设施、措施、使用管理程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并会同当地和兵团保密部门进行联合抽查。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各级管理人员掌握了测绘成果管理要求,使保密检查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储存完好,各项保密措施基本到位,未发现泄密情况的发生。但在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地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保密检查工作,未能很好的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没有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二***个别地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保密检查情况报告》内容空洞,对检查的测绘成果的数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未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暴露出个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对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 “走过场”的现象;
***三***个别地州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规范化的测绘成果管理、提供、使用程式,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四***部分使用测绘成果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对保密法、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忽略了密级,把密级地形图按一般资料管理,保管制度不健全、硬体设施不完善;
***五***测绘成果资料台帐管理混乱,一些单位甚至没有建立台帐,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测绘成果不能做到清楚、明晰。个别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关的测绘成果资料台帐和借阅登记册,但是登记帐簿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格式和记录 *** ,不便于查询和管理;未按照法定程式办理有关手续,违规向第三方提供涉密成果。
***六***个别单位存在擅自复制和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泄密隐患。额敏县水管总站将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图纸擅自扩散到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致使xxx9年3月30日从xxx测绘局领取的5幅1∶5万地形图***纸质***下落不明,后虽经额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内找到,但暴露了该单位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七***喀什市城市规划设研究院等个别单位涉密载体管理混乱,将涉密计算机和内部区域网在无有效隔离手段的情况下,与网际网路连线,个别单位计算机使用者普遍缺乏计算机和网路安全的相关知识。个别单位在淘汰、更新计算机时,因报废处理不规范存在泄密隐患等。
四、对今后工作的要求
虽然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测绘成果失泄密情况,但检查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解决好这些问题对规范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针对xxx0年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今后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各单位领导的保密意识,将保密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广泛宣传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者树立保密意识,正确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二***加强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保密知识培训。全区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疆 *** 尔xxx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方案》***新测图〔xxx8〕20号***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地方 *** 有关部门、测绘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档案和信用制度。对违反保密要求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xxx测绘局。
***四***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保密部门检查落实保密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并停止向其出具《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和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同时将整改结论上报xxx测绘局。
***五***加强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把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作为日常工作内容,落实好受理审批制度,建立全程监控的成果使用机制,做好使用前的需求审查、使用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对领取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定期的开展抽检,逐步建立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全过程的监控制度,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使用。
xxxxx
年月日
范文二
xxx4年8月28日上午,秀峰法院保密办及安保办对全院11个部门进行了8月份安全生产及保密工作大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临时抽检的方式,检查内容为:1、对各部门档案、案卷是否锁存于档案柜;2、人离开时是否锁门关窗;电器装置、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3、内网电脑是否都设有密码;4、U盘是否专盘专用、内外网是否存在混用现象及外网是否收发涉密资讯等方面进行检查。共检查办公室43间,人员55人,电脑43台。
从检查结果来看,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及保密工作越来越重视,内网电脑都设有密码,内外网分开使用,U盘专盘专用。在电脑旁都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语,电器使用基本符合规定,人员安全保密意识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同时,某些部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办公室存在人离开不锁门现象;有的办公室存在人离开不关用电器现象;还有部分办公室案卷较杂乱,堆放在办公桌上没有及时收存到柜子里。
安全面前无小事,各部门要再接再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保密工作。做到关门关窗、防火防盗;安全用电、杜绝浪费;案卷整理完毕及时锁入档案柜中。
xxxxx
年月日
范文三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中央保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 *** 同志讲话的通知》精神,xxx8年11月份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对各***区***县人防办和机关内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好的方面
1、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市办档案收发、传递和清退工作;执行秘级档案的签收、传送规定的情况;以及秘级以上档案资料实行专人列印,并将微机记忆体秘级以上档案资料及时加密处理;废旧涉密载体实行定点销毁等。从检查情况看,市办和各科的领导都十分重视保密工作,各项责任落实、措施严密、执行到位。
2、从对各区县人防办执行保密规定检查情况看,多数单位领导对保密工作比较重视,对保密工作有要求、有教育、有制度,各项措施和设施基本齐全,能够从技术、法规、管理三个方面重视人防保密工作。
二、不足方面
1、硬体配置不齐。检查中区县人防办普遍存在电脑数量不够,没有配置专用的保密电脑,保密档案采用U盘另存的办法,在处理涉密档案时,采用上网电脑处理,虽然临时断开网路,同样存在不安全因素。
2、个别泄密隐患存在。在检查涵江区人防办时,发现有一涉密档案存放在审批中心电脑上,与网际网路互通,发现后虽立即整改,也暴露出保密意识不够。
为此,各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该配的专用电脑要配齐,涉密电脑一律采用物理隔离,涉密U盘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切实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高莆田市人防系统保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xxxx
年月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 *** 、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