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

2024-05-16 宁夏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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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权、典当等他项权利。

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合同、协议、账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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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或申请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使用由国家制作的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发放。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 、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使用性质和结构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拆迁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须得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买卖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相关资料;

(二)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三)交换房屋的,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四)继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件、公证书;

(五)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合并析产协议书;

(七)拆迁、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屋被裁决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乙级不少于150_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宁夏银川市测绘报告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电力、通信、人防、燃气、供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地下管线的测绘、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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