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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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 *** 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 *** 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 楼盘表业务
1.1 定义
楼盘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房屋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是实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业务应用场景中可表现为表格、数据集等形式。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3 楼盘表内容
1.3.1 物理状况信息。包括丘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幢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编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楼层等。
1.3.2 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3.3 交易状况信息。
(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 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 新建商品房楼盘表
1.4.1 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4.2 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绘后。
1.4.3 提交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
1.4.4 建立楼盘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并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图表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
1.5 存量房楼盘表
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房产测绘成果,获得房屋物理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建楼盘表并逐步完善。
1.6 图示
楼盘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
2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 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 *** 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2.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
2.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
2.4 办理主体
2.4.1 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
2.4.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由金融机构办理。
2.5 办理方式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经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2.5.1 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宜在经营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现场办理网签备案。
2.5.3 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2.5.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 购房核验
2.6.1 核验方式。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验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
2.6.2 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
(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2.6.3 办理时限。
即时自动核验。
2.6.4 交易主体核验。
2.6.4.1 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1)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
(3)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县)的限购对象;
(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购买情形。
2.6.4.2 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1)出售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6.5 房源信息核验。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2)是否属于按政策限制 *** 的房屋;
(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 *** 情形。
2.7 办理流程
2.7.1 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2 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
2.7.3 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2.7.4 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网签备案后,将合同备案编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
2.7.5 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2.8 房屋买卖中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 图示
2.9.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
2.9.2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3)。
3 信息利用
3.1 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 ***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 信息服务领域
3.2.1 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2 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网签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
3.2.3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4 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5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4 交易资金监管
4.1 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4.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相关规定。
4.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符合条件应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 监管范围
4.4.1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4.4.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 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5 附则
5.1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另行制定。
5.2 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核定城镇房屋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管理工作。第三条 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镇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查确认房屋产权第四条 国有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房产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私有房产属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对私有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继承和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证件及档案资料,审查确认房屋产权,颁发房产所有证。第八条 房产所有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持房屋的有关证件和技术资料,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缴纳契税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缴清契税后,方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必须事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第十一条 凡属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供房屋有关证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在房屋清查和登记过程中,如遇有无主房屋,一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代管。第四章 产权转移变更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分割等原因发生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发生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在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办理转移、变更手续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证件:
(一)买卖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买卖合同;
(二)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产所有证和交换协议;
(三) *** 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 *** 协议;
(四)分割、赠与、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
(五)改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城建部门的批准证件。第十五条 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提交房产所有证及有关证件,自灭失之月起一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手续。
城镇改造中拆除的房屋,不论产权归属,均由建设单位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房产所有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补交。第五章 罚则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登记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转移、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应缴纳手续费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冒领房产所有证者,除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外,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第十九条 城镇房屋产权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权、典当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合同、协议、账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或申请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使用由国家制作的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发放。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 、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使用性质和结构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拆迁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须得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买卖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相关资料;
(二)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三)交换房屋的,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四)继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件、公证书;
(五)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合并析产协议书;
(七)拆迁、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屋被裁决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测绘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需要测绘吗 不动产登记是需要测绘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车库、房屋等不可移动的私有财产。测绘程序如下:(一)断定开发商现已进行初始挂号 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是自个处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求处理房子权属挂号的资料抄送房子地点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通常主管有些处理初始挂号所需时刻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以后,能够向开发商问询处理初始挂号的状况,也能够到本地的房地产买卖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保证自个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的时限加以约好,尤其是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的最后期限以及处理结束后的“及时告诉职责”等,清晰不及时处理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二)到管理有些收取并填写《房子(地)所有权挂号请求表》 请求表填写以后需求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收取并填写就行了。能够事先向开发商问询,房产证应该在哪个有些处理,然后直接向该有些征询,省去奔走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因为测绘表是挂号有些断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资料之一。能够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子面积计量站请求并收取测绘表,或许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收取,也能够向挂号有些请求对房子面积进行测绘。 (四)收取有关文件 在前面问询有关有些时,一定要清晰需求收取哪些必要的请求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含购房合同、房子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请求表需求请开发商审阅并盖章。 (五)交纳公共修理基金、契税 公共修理基金通常由房产地点区域的小区办收取,有些城市现已开端由银行代收公共修理基金,交纳的办法能够问询开发商的就事人员。需求留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交纳凭据,这两笔金钱的交纳凭据是处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丢失会影响取得房产证。 (六)提交请求资料 资料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1、盖章的请求表; 2、房子买卖合同; 3、签定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对于房号、房子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子挂号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据; 7、购房者身份证实(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子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早还贷证实。 (七)依照规则时刻收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留好管理有些给的收取证书的告诉书,并依照上面告诉的时刻收取房产证。别的,在交纳印花税和产权挂号费、成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名字、权属状况等主要信息。
问题二:房产测绘是干什么的? 答:房产测量员是使用测绘仪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规定,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信息的从业人员。房产测量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进行房产测量控制点的实地选点、埋石;(2)操作经纬仪、测距仪、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和工具,对房屋面积、房产要素及其用地的位置、数量及面积进行观测和记录;(3)对采集到的观测和记录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测量成果;(4)对房屋和房产要素及用地的类别、权属关系、四至关系、界址点,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和建筑年代等有关属性进行调查并记录;(5)将处理过的采集数据和调查获得的属性记录统一整合,形成房产测量成果:房产簿册、房产数据、房产图集;(6)维护保养测量仪器、工具。 文章来源: ***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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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地籍测绘的区别 地籍测绘给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一个是行政登记,一个是数据采集。
问题四:新不动产证书有测绘图吗? 肯定是有的;
如果没有测绘图的话就没有办法确定物权享有的范围的,仅仅是文字描述是不够也不可能是很准确的;
问题五:测绘单位不动产项目组是干嘛的 为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测绘数据,比如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等。
问题六:测绘工程设计包括不动产测绘吗? 严格上讲,每个测绘工程都要根据其测绘内容进行技术设计,但并不是测绘技术设计都要包括不动产测绘。
问题七:不动产登记是不是房屋要重新测量 1、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确定产权人,而不是重新去测量的。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问题八:测绘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测绘须要招标吗 房产测绘即使在国家层面也有为国家测绘局与建设部两家协同管理,在下面,各种测绘局、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
经常有测绘局批了房产测绘资质,但房管局不认可,就没法做房产测绘
当然这样也是为了测绘与房产的稳定,目前房产测绘尚无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房管部门用自己早已统一了的测算标准也很正常
所以,在测绘部门没有建立一套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前,房产部门就会用自己的测量队
总之一句话,目前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完全放开并不现实
问题九:房产测绘由不动产登记局管理吗 是的,房管局下属一个机构就是房产测绘大队,他们测量的尺寸将作为办理房产证时的建筑面积的依据。
问题十: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测绘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的怎么衔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登记机构将会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旧证换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籍调查或数据整合。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旧换新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书。(4)补发不动产权证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告材料(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满15个工作日)。
费用
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本着不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费用要结合办理的业务类型和面积等来具体核算。
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窗口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如适逢节假日需调整时间的,则按国家有关节假日安排执行。上班前两小时内为窗口收件高峰期,建议市民尽量提早前来排队取号。
为什么有些城市的房产测绘行业还是 *** 的建设部门垄断着?房产测绘不是法律规定允许市场化吗?
房产测绘是法定测绘,其测绘成果一旦被房屋登记机构采用便具有法效力,房产测绘市场完全放开,目前不是太成熟,其房产测绘行业本身发展历程太简短,完全不能经得起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房产测量规范以及相关规定严重滞后,房产测绘单位之间的恶意竞争,房产测绘行业不规范,一旦市场化运作,房产测绘市场很快会进入混乱状态,进而导致房屋登记混乱,我个人认为房产测绘10年之内不可能进行强制性的放开!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