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权、典当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合同、协议、账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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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或申请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使用由国家制作的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发放。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 、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使用性质和结构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拆迁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须得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买卖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相关资料;
(二)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三)交换房屋的,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四)继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件、公证书;
(五)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合并析产协议书;
(七)拆迁、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屋被裁决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 *** 申请临时用地。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测量机构必须有哪些证书
一、为什么要制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答: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单位具有房产测绘资格? 答: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测绘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精力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哪些情形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答: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2、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3、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四、房产测量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五、房产管理中房产测绘由哪些测绘部门承担?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职能是什么? 答:根据建办住[2000]4号通知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答:需委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处罚权利有哪些? 答:1、对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要求办理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有哪些? 答:呼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是:登记 → 签字委托书 → 提供相关资料 → 现场测量 → 出具测绘成果。 十、房屋面积测算有哪些? 答:房屋面积测算有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十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获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十二、购买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有哪些? 答: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和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分摊部分。 十三、怎样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答: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求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套房屋分摊所有建筑面积。商住楼、综合楼按功能“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各自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四、商品房因建筑面积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