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 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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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九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暂定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和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
(七)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总规模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越级承担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他项权利的法人、其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权、典当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合同、协议、账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或申请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使用由国家制作的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发放。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 、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使用性质和结构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拆迁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须得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买卖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相关资料;
(二)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三)交换房屋的,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四)继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件、公证书;
(五)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合并析产协议书;
(七)拆迁、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屋被裁决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规范房产测绘行为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 *** 或者居间等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工商、物价、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
(一)营业执照;
(二)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料、劳动合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持之一款所列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事项或者歇业、撤销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信用状况等。信用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息 *** 平台,推行网上房地产交易,发布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等信息。第八条 本市二手房交易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明;
(三)服务范围、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依据和标准;
(四)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五)投诉方式和途径。
房地产经纪机构 *** 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商品房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取中介费用。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经纪合同。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通讯方式、房屋资料等提供给其宁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资质管理的 *** 他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地产租售信息中,应当载明机构的名称、地址、备案证明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和夸大内容的房地产租售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房地产经济信息 *** 平台公示的房地产信息。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以虚假信息骗取经纪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代收房屋交易价款;
(四)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五)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实施开发管理的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 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工商、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 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民住宅建设给予鼓励和政策扶持。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听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申请开发资质和进行备案须提出以下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外聘有职称人员要有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4个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年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初审工作。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向开发企业收取费用,也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第十六条 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方式:
(一)商品房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通过划拨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