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测绘资质审批报告范文模板

2024-06-19 宁夏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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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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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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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 *** 申请临时用地。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权、典当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合同、协议、账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或申请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使用由国家制作的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发放。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 *** 、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使用性质和结构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拆迁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须得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买卖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相关资料;

(二)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三)交换房屋的,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四)继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件、公证书;

(五)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合并析产协议书;

(七)拆迁、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屋被裁决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电力、通信、人防、燃气、供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地下管线的测绘、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出租公告怎么写?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分享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欢迎大家参阅。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1

_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现有位于_南路的临街闲置房,现拟对外公开招租。为确保出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位置:出租房屋位于_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机关院内,临_南路房屋3楼15间(通间),面积约700m2。

二、本公告所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用于餐饮、汽车美容、美容美发、食品加工销售、各类加工厂及其他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除此之外,所经营项目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三、出租期限:租住时间为5年,承租期间不得转租。

四、出租对象:

1.个人身份的为具有_户籍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

2.单位身份的为在_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报名截止时间:_x年1月30日。

六、报名地址:_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

联系人:陈_ 电话_____x

七:本次出租报价截止_x年1月30日16时。

八:本次招租按照符合条件、租金报价高优先选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_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

_x年1月22日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2

根据《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_〕6号)、《_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_〕13号)、《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_市财政局 x_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x_376号)等相关规定,x_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_区在20_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_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 通知书 》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_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_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 委托书 》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2、为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具体登记日期见下表:

地 点:振华路155号_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计分排序

依据《_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20_〕672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_年12月7日)为准。20_年12月15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_日报》、《_晚报》、_住房保障网、_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三)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_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_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_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_区住房保障中心:

_市住房保障中心:

_区住房保障中心

年10月31日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3

本院拟将位于_市_区_镇原_法庭房屋,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招租房屋位于_市_区_镇银_大桥南端,现_休闲 文化 广场西侧,原系_法庭,占地2.97亩,办公审判楼建筑面积1188平方米,附房建筑面积245平方米。

二、承租人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租约定

1、本招租房屋按现状出租,租赁期二年;不能用于经营餐饮、汽车维修、洗车、化工等涉及污染大、噪音大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能用作危险物品的存储仓库。

2、招租底价为:年租金13万元起。

3、租金收取:采取先收后用原则,一年一次。即合同签订后,在交付房屋前,必须交清下年度租费。

4、招租方式:公开招租,现场竞价,价高者得。现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竞租人须带参拍保证金。竞租人在参拍当天须先交纳参拍保证金1万元给本院,才能参拍。竞租成功者,在合同签订后,交纳租费时,参拍保证金予以抵冲。若竞租成功者在签约后放弃租赁的,其参拍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本院。

6、竞租人在竞价成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超出期限未签约者视同放弃。

7、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为租期开始。

四、报名事项

报名者需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企业单位竞租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 证明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租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报名的同时,提交初步的经营方案。

五、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_x2年8月20日至_x2年8月26日。

2、公开竞租地点和时间:在报名时通知。

3、报名地点:本院司法行政科_x室

(联系人:柴先生,联系电话:____x)。

_市_区人民法院

_x2年8月20日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4

根据《_市保障性住房条例》、《_市人才安居办法》、《_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_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_园)的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_园为地铁_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房,位于南山区大南山西南侧,预计20_年7月底前交付使用。该项目总房源3208套,其中1564套面向社会配租;1644套定向配租,其中6套预留作为维保用房。

二、配租对象

(一)社会配租对象

社会配租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可登录以下网站查看:

_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

_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址:

(二)定向配租对象

定向配租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总部企业人才,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具体房源及分布

(一)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房源

1564套,包括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240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上述房源分布在5、7、9、10栋。

(二)定向配租房源

1644套,包括单身公寓104套(建筑面积约38㎡)、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024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三房一厅(大)192套(建筑面积100-109㎡);其中预留6套安排作为维保用房。上述房源分布在1、2、3、4、6、8栋。

上述房源单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_市地籍测绘大队最终出具的测绘 报告 为准。

四、配租方式及程序

面向在册轮候人的配租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选房排位规则

本次配租的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轮候排序相同的,按照规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二)配租房源面积标准

以在册轮候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配置房源面积。单身居民可选一房一厅;两人家庭可选一房一厅和建筑面积57.5㎡以下的两房一厅;三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公开配租房源所有户型。

两人家庭可选的两房一厅户型具体套数,待_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最终的测绘报告后另行公布。

(三)配租程序

1.网上认租。

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册轮候人凭备案回执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登录_市住房和建设局或_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网站,点击“保障性住房全流程服务专题”中的“轮候申报”,网上确认家庭人口等信息,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

网上认租时间为:20_年4月21日9:00-20_年5月20日18:00。20_年5月20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

在册轮候人如轮候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住房、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户籍等),应在20_年5月20日前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市租赁中心申请变更。本次认租家庭的信息以20_年5月20日为确定时点。

市租赁中心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2.认租名单核查及公示。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网上认租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认租家庭名单及选房排位,并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选房和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按规定申请续租),具体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

由于项目现场各项竣工查验等工作尚在进行,出于安全原因不便安排现场看房。将通过网上看房形式,通过实景拍摄,形成房源现场场景的三维模型,各选房家庭仅通过电脑或手机端,即可对项目的周边环境、小区配套、样板房的室内格局和装修配置等情况进行浏览。网上看房指引将于选房前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五、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基准租金标准为23.1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为3.2元/月·平方米。

(三)太阳能供水收费标准

该项目为太阳能热水全覆盖,无集中辅助加热设施,已预留分户加热燃气管接口。市有关部门正在核定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经核定的价格为准,自实际使用开始计费。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_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_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投诉举报电话:83788218。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没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补交居住证,其已成年且仍没有本市户籍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_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三)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配完即止,请申请家庭密切关注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通告,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四)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婚姻、计生、户籍、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五)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据《_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_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_市住房和建设局

3月31日

关于房屋出租通告的模板5

我校现有房屋对外进行公开招租,欢迎合格的承租人参与承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学校二号大门对面的职工食堂4楼房屋,房屋面积约500m?,房屋装修完善,该房屋适合写字办公、茶楼。

该房屋以年租金40000.00元为底价基数进行竞价招租。

二、承租条件:

(一)竞租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投标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委托书。

(二)承租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三)本次招租,竞租人自行到现场勘验。

(四)竞租人报名时应说明竞标门面号。

三、要求:

(一)竞租人的竞租报价必须高于上述招租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二)具体租赁起止日期在《 房屋租赁合同 》中约定。

(三)以现状出租。

(四)承租方进行装修装饰须经租赁人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租赁人所有,未经租赁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五)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将租赁房屋出借他人使用或以合作名义进行转租,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及 其它 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租赁人保证提供招租的房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所有门面经营不准超出学校招标经营范围。对招租标的物设定用途,位于居民区、学校等周边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范围包括:高污染、噪声大、气味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食品加工店、歌舞厅、冷作加工、汽车货运、机械维修等经营项目,即“不扰民项目”。

四、报名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_年4月30日下午16:00点止。

(二)报名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107室)

五、其它事项

(一)竞标时间及地点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布。

(二)竞租人可进行本次招租中多个门面竞标。

(三)为保证竞标的公平与公正性,竞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元人民币,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3日内全额退还;未履行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老师 、吴老师 联系电话:023-5856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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