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将第二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禁止围湖造地和其他缩小湖泊湿地面积的行为。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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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三条,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两条,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流、沟道、渠道、风景名胜区水体、湖泊排放、倾倒垃圾、废渣、杂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对《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施工、检修时,需要停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将第五十三条之一项中“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五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
『壹』 考测量工程师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楼上的我补充你的回答你所说的是注册测绘师编辑词条注册测绘师
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考取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means a person whose name is on the register of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s established and maintained under section 7 of the Surveyor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之一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贰』 测绘师考试的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回6年可报考答;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8年可报考。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
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报考。
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拓展资料: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叁』 测绘这个职业有没有什么资格证书的考试分什么等级
测绘这行业的职业资格证考试有以下级别,以下等级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绘员,摄影测量员,大地测量员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 二级,高级 *** 一级
发证是国家地理测绘部发,国网查询
直接报名,国网查询的
以下参考
『肆』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
(4)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伍』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什么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规定为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版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权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交通道路上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穿警示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野外作业:野外作业时,要特别注意熟悉作业环境。进入水沟、坑塘、暗井、、悬崖、草地、沼泽地等地带时,要时刻保持警惕。进户作业时,要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以防被狗咬伤及其他伤害事故发生。
在高山或林区作业时,要穿劳保鞋和随身携带蛇药等安全防护用品,掌握自救互救 *** 。时常与测站保持联系,以防走失和迷失方向。
『陆』 测绘可以自己干吗
自己干是不行复的。
1 如果制你的意思是从法律制度上允许与否,答案是不行。
国家对测绘进行资质管理,必须获得测绘资质的公司才可以从事测绘业务,否则就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如果你的意思是,自己干从能力,实际操作上行不行,答案也是不行。
当然,现在技术先进了,很多测绘工作是可以一个人操作,比如gps地形测量啥的。可是那多累啊,又孤单,自己一个人扛着仪器设备,走在荒野上,也不安全。
从质量保证的角度上讲,测绘成果检验要求二级检验一级验收,你自己能代替这么多人工作吗,你自己签那么多字吗?
『柒』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版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权:(一)有与其从事的
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捌』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抄 进入测绘袭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玖』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什么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
对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的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版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权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9)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新时期的测绘新技术在建筑测量中慢慢得以改良,逐渐提高了建筑测量数据的精度,保证了建筑的质量,我国已步入数字化测绘时代,信息化测绘技术有所发展,各项测绘技术的不断精进,有效促进了我国从数字化测绘向信息化测绘的转变。
通过有机结合数据采集与数控绘图仪,构建从外到内的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绘图的自动测图系统,此技术能简易成图,实现图形测绘的自动化,并能搭建专业的数据库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以后的图形测绘奠定基础。
『拾』 一般人能测绘么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酒泉市测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酒泉市测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酒国资发〔2012〕212号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规范测绘中介服务执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中介服务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登记机关年审,具有相应资质,运用测绘相关专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注册审批机构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法独立开展执业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从事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测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六条酒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全市行政辖区内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对辖区内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第七条测绘中介机构依照不同的资质等级,执业范围主要包括:
(一)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及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矿山测量。
(二) 地籍测绘: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地籍变更调查及测绘。
(三) 房产测绘: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房产变更调查及测绘。
(四) 执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其它测绘业务。
第八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有关单位、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给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及国家测绘成果机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事项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合同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规则等。委托人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测绘中介机构。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审核制度。从事测绘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注册审批机关进行测绘资质年审。
第十二条实行测绘执业备案登记制度。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测绘项目合同后,必须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 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 中介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
(五)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外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事先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上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实行国家测绘成果应用审批制度。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测绘业务时,需要应用国家测绘成果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好成果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测绘成果年度汇交制度。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承担的测绘项目,年底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五条实行执业情况联合检查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资料保密等管理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1~2次。市国土资源局将检查记录存档并与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年检年审相挂钩,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同时上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六条实行服务信誉评选评价制度。依照行业考评标准,每年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投诉情况,结合考核标准,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经认定直接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第十七条实行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市国土资源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全市所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每年的评价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公示,由社会及测绘中介机构之间互相监督。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 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二)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 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 非法从事涉密、涉军、涉外测绘活动的。
(六)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七) 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凡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认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注册审批机关,吊销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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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 、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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