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

2024-06-14 宁夏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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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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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 、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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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宁夏 *** 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企业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3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 *** 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八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 ***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优质工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宁夏银川市施工测绘资质减少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等,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和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每年四月底前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

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生产厂家不得生产。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文;

(二)建设工程合同(副本);

(三)监理合同(副本);

(四)报建手续;

(五)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图纸;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于15日内制定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重点是在核查生产厂家资质等级、质保体系、生产工艺、检测手段、原材料及构件质量。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 *** 申请临时用地。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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