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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三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取得测绘工作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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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1、按照《测绘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行政处罚措施。
2、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是审图号。审图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 ,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
地图标注是指将商家或企业的线下地址信息标注到互联网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或导航地图中的行为。《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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