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土地指标
各省份审批土地指标流程略有差异。\x0d\x0a以重庆为例:\x0d\x0a\x0d\x0a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报\x0d\x0a一、 设定依据\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0d\x0a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0d\x0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x0d\x0a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改进计划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61号)。\x0d\x0a二、 项目内容\x0d\x0a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报\x0d\x0a三、 申请材料\x0d\x0a(一)单独选址项目\x0d\x0a1.国家级项目\x0d\x0a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并经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国务院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下达。\x0d\x0a2.市级及区县级项目\x0d\x0a(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用地单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到发改委或经委等主管部门办理。\x0d\x0a(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单位编制。\x0d\x0a(5)建设项目范围1:500地形图(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线性工程提供1:1000或1:2000地形图,图为西安80坐标系统坐标),勘测报告书(土地分类按GB/T21010-2007执行);由用地单位委托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勘测制作。\x0d\x0a(6)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选址符合两规的情况、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情况、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情况等;工业建设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用地投入产出强度等情况;由用地单位提供。\x0d\x0a(二)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x0d\x0a1.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非经营性项目\x0d\x0a(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用地单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资料;由用地单位到发改委或经委等主管部门办理。\x0d\x0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资料;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单位编制。\x0d\x0a(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5)经依法批准、审核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应批复文件;由用地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6)建设项目范围1:500地形图(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线性工程提供1:1000或1:2000地形图,图为西安80坐标系统坐标),勘测报告书(土地分类按GB/T21010-2007执行);由用地单位委托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勘测制作。\x0d\x0a(7)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选址符合两规的情况、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情况、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拟申报用地现状、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情况等;由用地单位提供。\x0d\x0a2.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x0d\x0a(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单位编制。\x0d\x0a(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单位编制。\x0d\x0a(3)经依法批准、审核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应的批复文件;由用地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x0d\x0a(4)建设项目范围1:500地形图(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提供1:1000地形图,图为西安80坐标系统坐标),勘测报告书(土地分类按GB/T21010-2007执行);由用地单位委托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勘测制作。\x0d\x0a(5)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选址符合两规的情况、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情况、项目投入产出情况、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拟申报宗地现状、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情况等。属于工业园区的项目,应附工业园区规划情况、下达计划情况、审批土地情况、已审批土地实施征收情况、审批土地尚未供应情况、已征收土地供应情况、已供土地建设情况、已供土地闲置情况等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提供。\x0d\x0a3.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经营性项目\x0d\x0a购买地票解决用地指标\x0d\x0a四、 申请受理机关\x0d\x0a区国土房管局\x0d\x0a五、 决定机关\x0d\x0a重庆市国土房管局\x0d\x0a六、 承诺时限\x0d\x0a受理后7个工作日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哪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根据查询资料显示: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可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军事用途以外的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管理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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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和测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第四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依法进行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义务。第七条 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长期发展规划;
(三)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城乡基本测绘、城市工程测量(包括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测量、变形观测和形变测量、拨地定线、建筑物验线测量等)、灾害性测量等;
(四)组织本市测绘科研活动和测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中央和自治区驻呼测绘单位、本市测绘单位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年检;
(六)本市各类地图编绘、出版、悬挂、张贴的审查、管理;
(七)本市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和各类管线图编绘的管理;
(九)本市测绘人员(包括各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测绘工作证》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 测绘规划、实施和测绘管理第八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
建城区基础测绘资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区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础测绘的专项费用,应纳入本地财政计划之中。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房产测绘规划,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协调地籍、房产测绘工作。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应使用本市统一的独立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设控制系统。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含影像图)和地籍图(含房产图)应按本市统一的图幅分幅 *** 测绘。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绘和制印等,其技术标准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城市测量规范》。规范中未包括的技术标准,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条 承担本市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质量保证体系,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查验。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自治区测绘单位及外省、区(市)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业务均需按本条和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线与拨地测量,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