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测绘资质定了吗

2024-06-09 内蒙古测绘资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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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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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绘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测绘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 在测绘活动中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 ***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应当把基础测绘规划和重大或者主要测绘项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自治区驻包有关单位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本市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规划,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或者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确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但必须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当定期更新,建成区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规划区五年至八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八年至十二年更新一次。第三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取得测绘工作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转借、 *** 或者出租《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工作证件。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格的单位,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施测或者编绘前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登记。

(一)四等以下(不含四等)5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

(二)测区面积跨旗、县行政区域;

(三)下列比例尺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1:10000

1:5000

1:2000

1:1000

1:500

1:200

50平方公里以下

  20平方公里以下

10平方公里以下

5平方公里以下

2平方公里以下

0.5平方公里以下

25平方公里以上

10平方公里以上

5平方公里以上

2平方公里以上

0.5平方公里以上

0.25平方公里以上

(四)20公里以上线路管道测量;

(五)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区图的编绘和制印。

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不再另行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2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一、对《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之一款修改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加工作业。临街店铺不得在户外堆放物品进行店外经营。”二、对《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第二款改为三款,修改为:“建设殡仪馆,由旗县区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

“经批准建设殡仪馆的,应当配套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建设尸体储运中心。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销售、出版、展示、发行本市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审图号;未取得审图号的,不得销售、出版、展示、发行。”

(二)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之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之一款规定,销售、出版、展示、发行未取得审图号的本市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二)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四)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五)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排放污(废)水;

“(六)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七)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删去第八十条中的“第二十五条之一项”。五、对《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之一款、第二款相应修改为:“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 ***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将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将第四十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七、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社会市面用文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进行设计,保证社会市面用文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计蒙汉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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