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各级测绘资质权限

2024-06-09 内蒙古测绘资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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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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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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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2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绘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测绘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 在测绘活动中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 ***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应当把基础测绘规划和重大或者主要测绘项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自治区驻包有关单位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本市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规划,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或者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确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但必须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当定期更新,建成区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规划区五年至八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八年至十二年更新一次。第三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取得测绘工作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转借、 *** 或者出租《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工作证件。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格的单位,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施测或者编绘前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登记。

(一)四等以下(不含四等)5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

(二)测区面积跨旗、县行政区域;

(三)下列比例尺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1:10000

1:5000

1:2000

1:1000

1:500

1:200

50平方公里以下

  20平方公里以下

10平方公里以下

5平方公里以下

2平方公里以下

0.5平方公里以下

25平方公里以上

10平方公里以上

5平方公里以上

2平方公里以上

0.5平方公里以上

0.25平方公里以上

(四)20公里以上线路管道测量;

(五)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区图的编绘和制印。

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不再另行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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