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证书

2024-05-15 内蒙古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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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哪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根据查询资料显示: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可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拆迁测量的流程是什么,如何操作?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证书

注意事项:

1、 测量拆迁范围内土地或房屋业务,必须是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用户单方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

2、 在测量过程中,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经办人、用户及测量员三方必须在场指界才能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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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量成果必须提供给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的经办人,而不能单方面提供给用户。

测绘中标了怎么不拆迁呢

测绘可能是为了了解农村实际情况、为了土地确权。

目前农村中占用土地、乱建房子的情况比较多,不少人则是在农田里建造养殖场、养鱼池等,在宅基地上建造工厂、农家乐等,这些都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情况,还有一些家庭的人口流失率比较高,很多的房屋已经破损严重。工作人员来到农村中进行测绘,其实也是为了能够掌握乡村内的真实发展情况,好进行下一步的改造计划。

在2013年的时候,各地就已经开展了土地的确权工作,包括宅基地和耕地两类,目前耕地的确权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而宅基地还在继续中,农民在确权的时候自然需要工作人员的测绘,看看每块土地的面积是多大,四周的范围有多少,以做好确权,和邻里之间的土地矛盾,更好的登记发证。

拆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怎么办?

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可以要求重新测量、评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 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 ***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军事用途以外的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管理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其它和测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第四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依法进行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义务。第七条 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长期发展规划;

(三)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城乡基本测绘、城市工程测量(包括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测量、变形观测和形变测量、拨地定线、建筑物验线测量等)、灾害性测量等;

(四)组织本市测绘科研活动和测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中央和自治区驻呼测绘单位、本市测绘单位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年检;

(六)本市各类地图编绘、出版、悬挂、张贴的审查、管理;

(七)本市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和各类管线图编绘的管理;

(九)本市测绘人员(包括各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测绘工作证》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 测绘规划、实施和测绘管理第八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

建城区基础测绘资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区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础测绘的专项费用,应纳入本地财政计划之中。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房产测绘规划,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协调地籍、房产测绘工作。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应使用本市统一的独立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设控制系统。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含影像图)和地籍图(含房产图)应按本市统一的图幅分幅 *** 测绘。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绘和制印等,其技术标准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城市测量规范》。规范中未包括的技术标准,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条 承担本市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质量保证体系,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查验。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自治区测绘单位及外省、区(市)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业务均需按本条和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线与拨地测量,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承担。

请问房屋拆迁的面积如果补偿的话是按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还是测量的居住面积?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 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 *** 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 *** 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 *** 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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