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测绘资质申请表》第13、14页内容范文(详细内容 如何填写)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1、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文件或取得相应考核的文件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档案室职责
二、档案移交接收发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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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统计制度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归档要求
五、档案管理条例
六、档案室工作程序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档案管理共设二人,一人负责数据及电子文件,另一人负责图纸文件,两人均经过专业的培训。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拥有专业的存档库房、标准化档案柜及电脑二台。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公司设有质量检验组专门从事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操作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所有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得到质量检验组的监控,最终测绘产品都经过质量检验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2、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质量检验组共有三人,组长1名(由副总工担任),质检验员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绘产品相关检测技术人员均经过质量管理和测绘产品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二、测绘安全管理规范
三、测量成果质量要求
四、测量成果归档要求
4、所通过的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取得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5、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使用严格的过程管理 *** ,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确保提供给顾客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有在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办、项目和施工小组等多级专门质量管理和人员,专门从事资料、生产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查与验收等质量保证工作。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一比一千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