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考古需要测绘资质吗

2024-06-02 内蒙古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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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哪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根据查询资料显示: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可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请问考古需要·什么国家证件?或者满足什么条件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考古需要测绘资质吗

要想具备考古发掘资质对个人和单位都有严格的要求: 考古发掘资格分为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

具有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报考古发掘项目,具有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团体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三、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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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单位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考古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

2、必须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具备从事考古工作的基本素质。

3、有3—5人以上具备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

4、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设备和协助领队工作的业务人员。

5、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设备和技术人员。

6、具备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四、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必须能够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考古领队的各项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大学考古专业毕业或学历相当者,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实际担任领队经历(不包括已离、退休者)。

2、1970年以后大学考古专业毕业,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考古专业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田野考古两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领队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对于田野考古工作水平特别突出者,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推荐提名,可申请特批,免予考核。

五、资格审定程序

1、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以下简称初评组)。

2、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填写《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3、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填写《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同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4、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评委会根据需要对申请进行调查或组织考核。

六、取消资格程序

对手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文物局暂停或取消其考古发掘团体资格或领队资格;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军事用途以外的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管理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其它和测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第四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依法进行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义务。第七条 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长期发展规划;

(三)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城乡基本测绘、城市工程测量(包括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测量、变形观测和形变测量、拨地定线、建筑物验线测量等)、灾害性测量等;

(四)组织本市测绘科研活动和测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中央和自治区驻呼测绘单位、本市测绘单位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年检;

(六)本市各类地图编绘、出版、悬挂、张贴的审查、管理;

(七)本市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和各类管线图编绘的管理;

(九)本市测绘人员(包括各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测绘工作证》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 测绘规划、实施和测绘管理第八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

建城区基础测绘资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区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础测绘的专项费用,应纳入本地财政计划之中。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房产测绘规划,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协调地籍、房产测绘工作。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应使用本市统一的独立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设控制系统。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含影像图)和地籍图(含房产图)应按本市统一的图幅分幅 *** 测绘。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绘和制印等,其技术标准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城市测量规范》。规范中未包括的技术标准,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条 承担本市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质量保证体系,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查验。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自治区测绘单位及外省、区(市)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业务均需按本条和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线与拨地测量,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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