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林业生物有害防治资质)

2024-05-17 林业资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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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林业生物有害防治资质)

目录一览: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实行 *** 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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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除治工作,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职能的自然保护地等单位,负责本经营管理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由其履行第五条之一款规定的森防检疫机构的职责。

集体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 *** 应当与下级人民 *** 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下级人民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设置必要的宣传牌、标语等,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航空防治作业等先进适用的防治技术手段,提高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一条 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指导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等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地所属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森保员,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标准地调查,统计、汇总、上报调查结果。第十三条 护林员负责其责任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踏查工作,协助森保员做好标准地调查工作,在巡护中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森保员。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实施动态监测;对新发现或者存在重大传入风险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制定方案,开展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其他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远程监测、诊断技术的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气象服务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 *** 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专业队)的资质等级、条件、申请、审核等。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从事森林、林木、经济林果的有害生物治理的防治公司(专业队)的管理。

2 有关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防治公司

指由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和资金保障,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核,在工商部门注册,专门从事或经营范围包括防治生产的企业或组织。

2.2 防治专业队

指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核并备案登记,专门从事防治生产的相对稳定的防治团体或组织。

3 资质等级及条件

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资质等级及条件

3.1.1 甲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5年承担过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0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6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20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0亩/天;

—— 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3年以上,有良好业绩。

3.1.2 乙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承担过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3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10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5000亩/天;

—— 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2年以上,有良好业绩。

3.1.3 丙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1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2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30kw,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亩/天。

3.1.4 新成立公司

新成立的防治公司,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办理工商登记后,可在承担审查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

3.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资质等级及条件

3.2.1 一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3年以上,近2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1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亩/天;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2人以上,作业人员2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3.2.2 二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2年以上,近1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5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500亩/天;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1人以上,作业人员1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3.2.3 三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

—— 防治器械总功率低于3千瓦,防治作业能力500亩/天;

—— 具有从事防治作业人员5名以上;

—— 具备安全使用农药、防治器械能力。

4 资质申请

4.1 资质申请表申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专业队)资质申请表由资质申报单位(人)到申请单位(人)所在地县、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报(见附表)。

4.2 申报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 防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防治专业队为专业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司法人代表和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 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聘任合同复印件及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主要设备清单;

—— 公司业绩证明等。

5 资质审定

5.1 资质审定

5.1.1 甲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初审,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

5.1.2 乙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初审,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1.3 丙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1.4 防治专业队审定

各级防治专业队由申请单位(人)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2 资质调整

防治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符合晋级条件的,重新颁发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降级或取消资质。

6 各级防治公司(专业队)业务范围

—— 甲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类作业任务;

—— 乙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不大于20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丙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不大于10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一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不大于2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二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不大于1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三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小于5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新植幼树及木材的病、虫、鼠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营林预防措施为基础,生物御灾为主导,化学除治为急救手段,实行防、治、管综合治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目标管理考评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为本行政区域和经营区域内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乡(镇)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应确定专职或 *** 人员承担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建立“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施业区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的林木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森林病虫鼠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选种、引种、育苗(种)、植树造林、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病虫鼠害的配套措施,防止病虫鼠害滋生和扩散。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森林有益生物抵御森林病虫鼠害的作用。第九条 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其他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森保员、护林员按护林责任区进行病虫鼠情调查,并按规定向所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上报调查资料。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内指定专职测报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病虫鼠情监测点,适时组织调查和观测、汇总、分析、传递病虫鼠害情况,及时发出预报,指导防治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近期不进行主伐的林地内划定监测林分和设置监测标准地。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监测设施和监测林分的林木应严加保护,非经设置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进行一次森林病虫鼠害普查,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每五年组织进行一次主要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发现新的或严重的灾害时,所属林业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题性调查或定期性监查,并把森林病虫鼠害调查情况及预防、控制和除治方案报当地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期、报告日和发布日制度。每年的四、五、六、八、九、十一月份的上旬为病虫鼠情调查期。上述各月份的十五日为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日为市(地、州)级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五日为全省森林病虫鼠情发布日。第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拥有应施检疫的木材、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疫法规规定到所在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请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公安等部门及有关检查站应与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共同实施综合性检疫措施,防止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传出或传入。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 *** 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再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应按照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设施和装备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投入,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保护生产、使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业生产和造林、绿化用的各种乔木、灌木、木质藤本植物的种子、穗条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调运、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是全市林木种苗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林业和各级园林部门按分工负责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物价、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科研单位,要因地制宜搞好林木种苗的繁育推广,提高苗木质量,促进造林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生产、繁育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规划布局设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七条 建立、调整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必须符合规定和总体规划布局,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建立的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培育和引进的种苗,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上级林业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安排育苗生产。

凡出圃苗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苗木标准,未达标的苗木不允许出圃上山造林。第十一条 种子园、母树林的抚育,必须提前调查设计,并按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计划进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保证种子园、母树林的采伐限额指标。

严禁以抚育为名,未经批准擅自取材、砍伐母树林。

经认定的优树,在保存期内未经认定部门批准不得砍伐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和穗条的采集计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下达。

林业部门的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林木种子和穗条,由林业部门组织采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集和收购。第十三条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应对采种人员进行采种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教育。第十四条 进入林区的采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采种。第十五条 采种必须保护好母树林。第十六条 采集加工林木种子应按《采种技术规程》进行,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无证进山;

(二)严禁掠青;

(三)严禁砍枝、伐树:

(四)严禁在生长不良和有病虫害的树木上采集;

(五)不得采用锅炒、炕烘等 *** 加工调制林木种子。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十七条 凡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林业部门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检验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疫由各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负责。第十九条 林木种苗的检疫、检验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经检疫、检验的林木种苗,应附有检疫、检验人员签字的合格证书。

经检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由检疫、检验部门统一处理。第二十条 林木种苗的检疫、检验部门,须经物价部门登记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检疫、检验费。第四章 经营、调运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子由林业部门指定的单位经营。苗木由生产单位经营。用于非林业生产和林业生产剩余的林木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

经营林木种苗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经营林木种子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苗木价格随行就市。严禁以次充好。第二十三条 育苗生产用种,由林业部门按年度计划统一调拨供应。

由省外调入林木种子的审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育苗单位调入的林木种子,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由供种单位负责串换并赔偿经济损失。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二十五条 经营、调运、邮寄林木种苗必须有检疫、检验证明。未经检疫、检验的种苗,经营者不准出售,邮政、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邮寄和托运,各级木材检查站不予放行。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应优先办理林业生产用种苗的调运和邮寄。

吉林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林业生物有害防治资质、吉林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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