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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 *** 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八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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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按照总体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六)制定并发布本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八)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具体工作。第九条 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 *** 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开发县人民 *** 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第十二条 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种、经济林、中药材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十六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托的骨干灌排工程;
(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
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 第(一)项、第(三)项条 件即可。
甘肃林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三)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各地报考条件略有不同,请以当地考务文件为准。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生态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优先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升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管理,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林业生态环境。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新闻媒体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 护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采取封山禁牧、封山(沙、滩)育林(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场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采取综合保护措施,优先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内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得干扰野生动物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蔓延;依法进行野生动植物检疫,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和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甘肃省甲级设计院有哪些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下面分别介绍这几个设计院:
1、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勘察、测绘及规划建筑技术研发。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58年,是甘肃省水利行业唯一的甲级综合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承担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8年,是一所具备跨行业、跨区域,多层次、全方位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综合甲级设计研究院。2004年 9月28日完成改企建制。
4、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是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省内更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设计(公路、特大隧道、特大桥、交通工程)甲级、市政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
5、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LUCDI)成立于1959年,从1980年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在城乡建设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综合型设计咨询机构。拥有市政全行业、建筑全行业,工程勘察类岩土工程和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15个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代建一级资质,公路、城市防洪和招标 ***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甘肃润达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甘肃润达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2016-05-3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69号。
甘肃润达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03MA71ENGD82,企业法人汤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润达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防水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园林绿化苗木、草皮、盆景、花卉的种植、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租售机械设备及工具;假山、喷泉、水景、景观雕塑、仿古建筑的安装、古建修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五金交电、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照明设备的批发零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环保工程施工;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以上各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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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以及适宜的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 *** 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二)面积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四十分以上;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者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等,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格调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防;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等异常事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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