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社保缴费明细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沈阳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更低更高基数。
更低缴费基数为2018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即2880.6元/月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更高缴费基数为2018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即14403元/月,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更低缴费基数为3146元/月,更高缴费基数为15732元/月。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019-2020年沈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 *** 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第十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除外。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全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省在我省和省内跨省辖市临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向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省内跨省辖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工资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驻沈阳市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放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应当与税务检查同时进行。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的发放,维护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城镇居民,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他事项。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结清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前将足额的保险费用存入银行缴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