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屋测绘公司哪家好
沈阳房屋测绘公司,沈阳辽地测绘有限公司好。沈阳辽地测绘有限公司工作环境好、有五险一金、周末双休、早九晚六不加班。沈阳辽地测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58号(3-5-2),法定代表人为杜洪江。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航测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服务;利用互联网经营实验室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仪器仪表;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
沈阳建筑公司有哪些?
问题一:辽宁沈阳有哪些有名的建筑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东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房地产实业公司沈阳方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二:沈阳有哪些著名的建筑公司? 干嘛呀?
问题三:沈阳有哪些建筑公司?知名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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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沈阳建筑公司名称大全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沈阳建筑公司,比较有名的有 沈阳海外建筑 沈阳农垦建筑 沈阳北方建筑
问题五:沈阳好一点的建筑公司有哪些? 你说的是开发商和工程队么?中铁的不错吧,沈阳市有几个局不太清楚,就在南站附近看到过中铁9局的楼。其他大的地产公司,碧桂园、万科、中润、博润、建投,应该都不错。
设计院的话,东北院更大了,然后是省建筑院、省规划院和市规划院,几个效益都不错,活很多。其他的建研院、地铁设计院、铝美院也可以。
问题六:沈阳哪几家建筑行业实力最强? 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浩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汉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沈阳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
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东亚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北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沈阳铁路局经贸房地产开发公司
沈阳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格林豪森(Green hous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中远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亿光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世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滕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圣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外贸房地产开发公司
沈阳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阔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问题七:沈阳的建筑施工企业那家比较好?更好多推荐几家! 沈阳的三建
金帝集团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偿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都是沈阳房屋建筑一级及以上的
问题八:沈阳建筑设计院排名 50分 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铁道科联勘测设计所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民用设计研究院
沈阳四海工程师事务所
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建筑设计院
中国人民 *** 总参通信工程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
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沈阳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建筑纺织设计院
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辉山风景规划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冶金部沈阳勘察研究院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
沈阳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 司令部工程科研设计院
都是沈阳数一数二的设计院
问题九:辽宁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有哪些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国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世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
问题十:你知道沈阳有个沈阳红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吗 不知道,没去过
沈阳祺鹏集团有超市吗
沈阳祺鹏集团没有超市
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始于1992年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前身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勘察设计院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专业从事规划设计、测绘、岩土勘察、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工程等全过程工程咨询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覆盖全流程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的综合服务与全方位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的技术支持。
祺鹏集团拥有测绘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人防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专业资质。[3][4]
祺鹏集团下设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岩土工程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公司、装饰工程公司、图文中心等核心业务领域。集团现有员工500余人,95%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40余人,中级职称200余人,80余人拥有全国注册执业证书,是一个拥有高素质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
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04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宏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果,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是指作为市场主体双方交易对象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以是单位工程,也可以是群体工程。
所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在 *** 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派驻到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管理载体,根据工程项目内在规律要求,对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科学管理。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实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工程报建、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开工报告。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监督登记方可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状况、各项审批手续及施工准备等情况。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认证,得到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统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名称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确定,挂牌管理。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计划统计、材料设备、劳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和劳动工资等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各项专业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设置:三等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各类专业管理人员5-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等工程项目经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等工程项目经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持证上岗,其资质必须是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证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条件的,在立项计划得到批准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管理条件的建设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 ,履行和行使驻场机构在项目上的管理责任和权力。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法人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调整和更换的,必须具备相同资质条件。调整项目经理还必须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须建立责任制和保证体系,制度要统一规范,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权限,拒绝履行责任。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均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项目管理各方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第三章 项目经理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 *** 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除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组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进行成本预测、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各种单位工程的费用台帐资料。按照各项消耗定额,严格计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八)组织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外部关系。
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产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产管理。
各级 ***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产权利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产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房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六条 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取得、 *** 、变更房屋产权或设定房产抵押权、典权,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登报声明,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
(二)转移登记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测绘资质租赁;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第九条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房屋,还应提交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第十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 *** 、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交易批准文件等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关文件,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地址名称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房屋子原设计用途的;
(四)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第十二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或典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三条 依法拆除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协议申请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终止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房屋灭失的,当事人或房产权利人应当自他项权利终止或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证明等文件申请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下列归国家所有房屋,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一)由国家、省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非住宅用房和住宅楼房的底层经营性用房;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其他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第十五条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要件齐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一)初始登记5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10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四)他项权利登记5个工作日;
(五)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暂缓登记:
(一)所有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证件不全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所有权转移或限制设定他项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