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1、第二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实施监督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的成果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他人的合法权益。
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1、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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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改革后辽宁省沈阳市海域使用测绘资质,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
3、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4、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测绘资质只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不再有丙、丁级。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辽宁省测绘条例
1、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