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取消房产测绘资质

2024-05-12 辽宁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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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辽宁省大连市取消房产测绘资质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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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 废除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房产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房产测绘配图资料费。

文件还规定不动产(房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原有测绘成果应继续沿用,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连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 *** ,各先导区管委会,市 ***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 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 *** 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 *** 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 *** 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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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的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等级标准,带有关手续去建设厅申请办理。首先,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除了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员规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

2、仪器设备:全站仪1台(2秒级精度以上);水准仪1台(S3级精度以上);手持测距仪3台。

3、作业限额: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4、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二、其次,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应该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1、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3、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4、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5、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6、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可能的补充材料。

4、若审核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资质证书。

5、若审核未通过,可重新提交申请或申请复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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