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测绘资质单位防疫方案

2024-05-11 辽宁测绘资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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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防疫政策最新

 1.入境人员:

辽宁省大连市测绘资质单位防疫方案

对从我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及其同住人在监测期间均足不出户,如不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则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抵连前24小时要通过“辽事通”APP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完成自主报备,入连时在交通枢纽要再次主动报备,由目的地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点对点接回。更多涉境外来返连人群情况防疫政策点此查看...

2.国内人员(政策来源:2022年10月28日大连市疾控中心最新提醒):

一、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和本土疫情的区市县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人员抵连前24小时要通过“辽事通”APP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完成自主报备,入连时在交通枢纽要再次主动报备,由目的地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点对点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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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域外来(返)连人员抵连前24小时要通过“辽事通·e大连 ”微信小程序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自主报备,并务必携带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连后落实“三天三检四不”要求,即抵连后实施“落地检”,并在第二、第三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完成“三天三检”之前,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大连市最新防疫政策

大连市最新防疫政策

1.入境人员:

对从我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及其同住人在监测期间均足不出户,如不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则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

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更多涉境外来返连人群情况防疫政策点此查看...

2.国内人员:

一、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和本土疫情的区市县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三站一场”和公路查验点对域外来(返)连人员全部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域外来(返)连人员抵连后,立即在“三站一场”和公路查验点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有涉疫风险的人员务必立即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要求。

3.来连报备:

来(返)连人员在来(返)连前应提前下载“辽事通”APP、微信小程序搜索“辽事通大连频道”或扫描“来连人员自主报备”二维码,登录并填报相关信息,完成自主报备。

4.相关惩戒

入境来连人员和域外来连人员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凡有涉嫌故意隐瞒境外和域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解除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隔离等防护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辽宁省最新防疫政策及防控要求

国家防疫新二十条规定:

 5个“调整”

密切接触者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入境人员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风险区

  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更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1个“不再”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1个“取消”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个“不得”

 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在之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辽宁最新的防疫政策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关于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不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5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各类风险人群管控措施

(一)入境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管控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居住地。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四)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人员,管控措施为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六)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七)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八)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首站冷库、国际航班、集中隔离场所等与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风险岗位需闭环管理的人员,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脱离工作岗位后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接触阳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从业人员管控措施为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出人员。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生本土疫情时,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除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应有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其他地区要对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入人员查验相关证明。

(十)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管控措施调整为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十一)无症状感染者。在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检测 *** ,界限值为40,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检测 *** ,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舱标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应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二、风险区域划定及防控

取消原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将高、中、低风险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统一调整为:

(一)高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封控措施。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二)中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本土疫情发生后,高、中、低风险区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专业指导支持。

三、核酸检测

(一)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

在住院、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应“单采单检”,即单独采集个体的标本,单管进行核酸检测,不得进行混采混检。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应当在12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

(二)重点岗位或场所人员

每天1检人群: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以及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

每周2检人群: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如辖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阳性感染者时,根据疫情扩散风险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重点场所和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如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阳性感染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三)中、高风险区

在实施封控或管控后前3天连续开展3次检测,第1天和第3天完成两次全员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除封控或管控前24小时内,应完成一次区域内全员核酸检测。高风险区对曾发现阳性感染者的楼宇、院落可先进行抗原检测,阴性后再有序进行核酸检测。

(四)低风险区

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协查管理情况,科学确定低风险区内开展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次等。开展核酸检测时,就近就便设置采样点,并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启用。

(五)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1.沈阳、大连市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区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感染者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其他区,可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发生跨区的广泛社区传播疫情时,应提级指挥,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2.其他城市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市的城区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城区之外的区域,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3.农村地区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 *** 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疫情波及多个乡镇时,基于流调研判,扩大范围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六)常态化核酸检测

各市要统筹规划,在市内主城区和公共交通站点、人口密集小区、企业集聚地段、学校、商超等重点部位,以及农村地区人流量较大地点,采取“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流动采样点”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构建城市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市根据实际,研判后自行确定全员核酸检测频次。

四、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防控

(一)重点场所

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口岸、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地铁)、物流园区、核酸检测点,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封闭游船、剧本杀、月子中心,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要落实场所主体责任。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要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登记,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体温、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乘客或顾客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对于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出现本土疫情后,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严格控制进入场所人员数量,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控制人流密度。办公场所应安排工作人员隔位、分散就坐,有条件的应采取居家办公、分散办公等措施。严格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进行查验,无异常者方可进入。

(二)重点机构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健康台账,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在单位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等级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对于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出现本土疫情后,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有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严格对进入机构的工作人员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进行查验,无异常者方可进入。医疗机构应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通过预约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住院区实行封闭管理。养老院、护理院、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和监管场所应实行封闭管理、视频探访等措施,不举办聚集性活动。高等学校应采取封闭管理,加强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审批管理,非必要不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限制堂食,加强教室和宿舍的通风,合理设置快递收发点。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可停止线下授课。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宜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三)重点人群

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的工作人员、感染风险较高或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环卫工人、保安、保洁员,口岸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有本土疫情区域的援建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零散装修与建设施工人员,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群。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强化自己健康的之一责任人意识,提升重点人群的健康防护技能。

出现本土疫情后,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带病上班、上课。避免参加聚会、聚餐、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抵抗力较差、患有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减少外出,不去人员密集尤其是通风不良的场所。

五、聚集性疫情判定

判定标准为: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六、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于5小时内发布疫情、风险区域等相关信息,疫情信息应以 *** 直报数据为准,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

七、有关要求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要安装门磁,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二)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要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 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做好症状监测,并向社区(村)如实报告。

(三)核酸检测要求。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人员解除管理措施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排除隔离对象感染的可能后,方可解除集中隔离。

本通知有关政策自2022年6月27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各地不得层层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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