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沈阳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 有哪些
这个是截止到20091021的辽宁省的系统集成商
编号 所在省市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3 辽宁省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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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辽宁省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一级
7 辽宁省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34 辽宁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一级
63 辽宁省 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64 辽宁省 盘锦辽河泰利达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65 辽宁省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2 辽宁省 辽宁星际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84 辽宁省 沈阳东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5 辽宁省 沈阳市展望 *** 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6 辽宁省 沈阳先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9 辽宁省 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级
306 辽宁省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三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326 辽宁省 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58 辽宁省 沈阳实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433 辽宁省 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43 辽宁省 沈阳金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三级
444 辽宁省 沈阳市通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55 辽宁省 沈阳惠东管道控制有限公司 四级
529 辽宁省 沈阳市通联商融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563 辽宁省 沈阳惠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618 辽宁省 沈阳黄金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619 辽宁省 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639 辽宁省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679 辽宁省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843 辽宁省 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844 辽宁省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三级
1047 辽宁省 沈阳开元通盛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048 辽宁省 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059 辽宁省 沈阳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1110 辽宁省 沈阳康达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117 辽宁省 沈阳势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1203 辽宁省 盘锦春盘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256 辽宁省 朝阳新力技防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263 辽宁省 丹东思凯电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312 辽宁省 辽宁中建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336 辽宁省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377 辽宁省 沈阳先知现代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378 辽宁省 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四级
1393 辽宁省 银川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521 辽宁省 沈阳市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641 辽宁省 辽宁万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681 辽宁省 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1682 辽宁省 沈阳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790 辽宁省 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791 辽宁省 沈阳腾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2 辽宁省 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3 辽宁省 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46 辽宁省 辽宁达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866 辽宁省 攀枝花市志林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级
1957 辽宁省 沈阳荣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070 辽宁省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二级
2086 辽宁省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2116 辽宁省 辽宁傲联通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二级
2188 辽宁省 金石利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2227 辽宁省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级
2289 辽宁省 联宇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三级
2534 辽宁省 沈阳青云万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5 辽宁省 沈阳柏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2536 辽宁省 辽宁金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7 辽宁省 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2772 辽宁省 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 三级
2899 辽宁省 辽宁桑地系统集成开发有限公司 四级
2900 辽宁省 沈阳嘉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2979 辽宁省 沈阳民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80 辽宁省 沈阳元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3151 辽宁省 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3161 辽宁省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194 辽宁省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一级
3220 辽宁省 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