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单位要更换法人,申请文件应该怎么写?急救!!!
xxxxxxx公司
《测绘资质》法人变更申请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获得贵委颁发的 《测绘资质》,等级及编号:xxxxxxxx。根据我公司业务的整体发展需要,公司法人进行了变更,法人由xxx变更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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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 《测绘资质》证书法人变更。
法人签字: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资质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资质法人变更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章程、董事会决定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四、六、十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的材料,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住所地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规定的九项材料。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七、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统计表、省测绘局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九、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
⒈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⒉工作单位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证明材料;
⒊企业法人的章程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⒋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
十、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测绘资质因为法人征信有问题不能变更怎么办
测绘资质因为法人征信有问题变更步骤如下。
1、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2、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工商局: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 *** 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单位公章,原正副本原件。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书怎么写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1、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须有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附件(甲级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住所证明(复印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9、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时交回原《测绘资格证书》正、副本
10、如原证书遗失的须有在公众媒体上的声明
11、其它
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法人代表怎么办理?
测绘资质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A4纸打印,以包书形式包装成册,每个小目录用彩页纸)
目录内容
1、申请报告;
2、原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单位);
4、主管部门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事业单位); 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企业单位);
三、测绘资质申报系统电子文档。
(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申报系统 → 下载、安装)
该系统后两项(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不用填。其中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信息栏按现有的实际数量填(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附件不用扫描)。每个单位提交数据盘,并注明本单位名称。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