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室内供暖面积测绘资质

2024-06-09 辽宁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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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暖管理,确保供暖质量和供暖设施完好,实现供暖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供暖,主要是指热电厂供热、工厂余热和锅炉供暖。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供暖单位,系指本市境内所有自供或面向社会供暖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军)。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供暖实行行业管理,并根据城市热力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暖发展规划。第二章 资审定级第四条 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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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供暖组织机构和名称;

(二)有确定的供暖对象、场所和相应有效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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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专业训练合格的司炉、维修人员;

(四)有能满足供暖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能对供暖成本进行单独核算;第五条 凡现有和新开业的供暖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供暖申请,填写《供暖资格审查登记表》,经市房产管理局资审定级后,对现有供暖单位颁发供暖许可证,对新开办的供暖单位发给临时许可证。

持有临时许可证的供暖单位,经两个以上的供暖期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确定其等级,颁发正式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供暖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供暖,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六条 供暖单位的名称、性质、供暖等级(见附件)发生变化以及供暖单位发生分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关闭时,应在三十天内向原审批机关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七条 凡向社会供热的热源单位(以下简称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系热源单位产权,其生产运行管理,设备维修养护及改造均由热源单位负责实施。第八条 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主干供暖管网(含高、低压管线和供暖网点),由供暖单位统一管理;用热单位的庭院管网及室内供暖设施,为房屋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管理。第九条 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主干供暖管网,建设单位应在保证完好的前提下,无偿地移交给供暖单位。供暖单位要保证管线的安全运行和网点设施的完好。

用热单位的庭院管网和室内供暖设施,房屋产权单位应在供暖期前,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冲洗、检修、打压、防腐等)。凡因失修失养等原因造成暖气不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第十条 凡使用锅炉供暖的(不含自供单位)用热单位,其庭院管网及室内供暖设施,由供暖单位代管,并负责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暖效果。

自供单位的一切供暖设施,由其自行负责,并保证供暖效果。第十一条 用热单位整个暖气系统设施的安装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进行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时,应向供暖单位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经供暖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予供暖。第十二条 凡新建供暖已划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系统和旧区联片供暖的技术改造工程,须经市供暖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凡涉及供暖设施结构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维修管理的,必须事先征得供暖单位同意,按要求组织施工。未经供暖单位同意,自行组织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供暖设施的义务。第四章 供暖单位第十五条 城市供暖的原则是:居民住宅供暖和工业生产用热并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民用供暖。第十六条 用热单位均须向供暖单位提交有关供暖面积、高度、建筑位置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与供暖单位签订协议书,办理供热事宜。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与供暖单位以及供暖单位与用热单位之间,均应签署协议,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当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由市房产局管理部门予以调解或仲裁。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要按照年度供热计划和负荷曲线,保证按规定的供热参数供暖。第十九条 供暖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搞好供热平衡,运行调度,保证室内规定温度。如因停电或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暖,供暖单位应及时通知用热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凡因供暖单位没有及时通知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供暖单位负责修好或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供暖单位要设立巡检人员,对用热单位进行供暖检查和走访,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用热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合作,对巡检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无理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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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是地板辐射采暖的简称,英文为RadiantFloorHeating,是以整个地面为散热器,通过地板辐射层中的热媒,均匀加热整个地面,通过地面以辐射和对流的传热方式向室内供热,达到舒适采暖目的。按不同传热介质分为水地暖和电地暖两类,按不同铺装结构主要分为干式地暖和湿式地暖两种。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沈阳供热面积测量单位有哪些

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室内供暖面积测绘资质,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等。据沈阳市 *** 辽宁省沈阳市室内供暖面积测绘资质了解到,沈阳供热面积测量单位有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等。沈阳,古称盛京、奉天,辽宁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沈阳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辽宁省沈阳市室内供暖面积测绘资质的中国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

国家对供暖面积有没有测量规范

首先说什么是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共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单元门以内建筑面积,其中原封闭式(自己封的不算)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式计算:1、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图纸上标出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就是供热建筑面积。2、若是老住宅没有竣工图作为依据,则以使用面积(公产房本上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1.3就可算出供热建筑面积。该系数是根据各种住宅的房型、结构,经测量求得的平均值。如双方有争议,则以现场丈量为准,两户之间的共用墙量至墙中线,外墙一律量至外墙皮。跃层住宅房屋也按以上标准收费,其上层坡顶部分局部低于2.2米的空间安装散热器的按70%收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50%收费。对于特别高的特殊房型,挑高超过3.5米的,每增高0.35米增收10%供热费。

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参考资料:吉林供热条例

商品住宅楼如何计算供热面积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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