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19 辽宁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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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沈阳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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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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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3-21号。

739医院岗往东300米,路北。测绘华苑。

电话:024-86586506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 ***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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