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航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怎么样?
辽宁中航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是2015-05-06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11室。
辽宁中航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33356933638,企业法人陈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辽宁中航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勘察、设计、咨询;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服务;测绘航空摄影服务;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安装、批发、零售、维修;软件开发、设计;计算机 *** 系统集成、综合布线;自营和 ***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712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0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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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沈阳市城市测绘有限公司是2018-08-29在辽宁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1层。
沈阳市城市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3MA0Y19RY8L,企业法人李玉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沈阳市城市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航空摄影;与不动产测绘相关的顾问、咨询服务;房产中介及咨询服务;房屋建筑设计及咨询服务;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信息技术档案制作、咨询、存储、查阅、复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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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20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行政区域的,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二)测绘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向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三)测绘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定期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网站,及时处理、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交换的专题地理信息,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获取测绘成果。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水系、地名、土地覆盖、境界等地理信息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加强对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
(一)省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省内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全省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辽宁省测绘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0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附具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测量标志是全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区,下同)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测绘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的测绘规划,制订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二)航空摄影和遥感;(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 *** 确定。第八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县、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区域需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测绘统计活动。
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必须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报表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测绘统计表汇总后报省统计部门。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第十条 从事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和跨系统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测绘资格认证申请,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从事本系统内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明副本或者复印件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进行测绘。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测。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程量。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列入国家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项目安排通知省测绘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登记。